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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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联系方式1、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 19 号邮政编码:110032咨询电话:024-26901808传 真:024-26901806联系人:张老师 白老师咨询邮箱:网 址:www.lnxlrz.org2、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大连办事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黄河路 850 号 辽宁师范大学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101 室(辽师北院操场西侧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411-82155566二、 认证项目:高等教育学历(毕业证书)中文认证、英文认证高等教育学位认证辽宁省内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三、 认证申请材料特别注意事项:1、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做

2、好专科起点升本科入学资格学历复查 ”的通知精神,成人、网络教育及开放式教育等的“专升本”以及自学考试( 独立本科段) 等证书申请认证,需同时认证“专科”学历。2、各省市电大颁发的学历证书,申请认证时,须注明所在分校校名,具体办学地址。3、办理英文认证报告,需先办理中文认证报告。4、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涂改或丢失,需回毕业院校补办毕业证明书后方可申请认证。5、 “湖北自考毕业证书”申请学历认证,请与“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我中心暂不受理。6、提供材料时,请检查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姓名、出生日期不符等情况,若存在不符,需额外提供造成不符的相关部门据实出具的不符证明(原件)(证明应有

3、证明人手写签字、留办公电话并加盖公章)和申请人本人手写的情况说明,另需提供招生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及毕业证明;如姓名不符因更名造成且户口簿上有曾用名,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申请人本人手写的情况说明。自学考试及三沟通学历如有姓名、出生日期不符,除不符证明及情况说明外,另需提供院校所在省自考办证明。7、认证过程中如需提供其他材料请予以配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申请材料1、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基本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特殊需要提供材料说明:1)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需另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三沟通毕业证书需另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或教师资格证。2)1991 年以前及

4、 1991-2001 年间未在学信网注册证书申请认证,另需提供招生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及学校证明(证明应有证明人手写签字、留办公电话并加盖公章 )。军队院校学历证书认证普通教育学历证书认证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入学批准书4、入伍批准书5、转业证或军官证6、学籍管理登记表成人教育学历证书认证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入伍批准书4、转业证或军官证5、学籍管理登记表高等教育学位认证申请材料1、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同等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单证学位不需提供此项)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申请材料辽宁省境内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认证1

5、、毕业证原件、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学校证明原件(学校档案部门出具,需经办人手写签字,留办公电话加盖公章)四、 申请办理流程第一步、准备认证材料及现场申请、缴费确认第二步、认证审核第三步、认证结果出具及领取注:认证提供网上进程跟踪查询服务,申请人可按照高等教育认证进程查询和结果领取提示卡上的提示进行学历认证申请进度查询。当查询结果提示为“您的认证申请已完成”,即可携带发票原件和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到我中心领取结果。五、 学历认证时限1、一般情况,认证工作在申请正式受理后 5-20 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双休日)完成。2、 1991 年以前取得的学历证书,认证周期较长

6、。3、如超出 20 个工作日未能完成认证,认证中心将按申请人所选择的延期或撤销办理处理。如未选择将视为选择延期处理。4、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对申请材料进行认证,认证中心将通知申请人,并退还所缴费用。5、如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真实,导致认证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不能退还申请费用。6、受相关学校寒、暑假影响,假期期间部分学历认证申请复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认证工作亦难以在正常工作日之内完成。建议申请人提前申请认证,以避免假期造成的影响。六、 认证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一)认证进度查询为方便申请人随时了解认证办理进度,认证资料正式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双休日) 后,申请人

7、可登陆“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 ”页面(http:/www.lnxlrz.org/)点击对应的认证项目进度查询,即可随时跟踪认证进度。(二)认证结果领取申请人可凭交款发票和本人身份证到前台领取,委托他人领取需另出具代领人身份证,并登记领取人身份证号码。七、 申请认证结果复议办法证书持有人如对认证结果持有疑义,可在领取结果后 3 个月内提请复议申请。申请复议需交回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并提供学校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档案馆公章)、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证明以及证明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毕业生名册或毕业生登记表。(因相关申请资料逾期销毁,故超过 3 个月不再受理复议,需重新进行认证)特别提示:1、认证结果为“不属于国家承认学历证书”“不属国民教育序列 ”“证书系伪造/仿造”的,不提供复议。2、自考毕业学历申请复议,需提供毕业院校所在省自考办证明以及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复议不再收取认证费用。4、军校学历申请复议,请自行先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新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10-66717517)。5、申请认证结果复议,请在认证结果出具后 3 个月内递交复议材料,超出 3 个月不再接受复议,对认证结果如有异议需重新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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