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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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

2、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

3、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

4、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

5、、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6、)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

7、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4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

8、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

9、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10、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

11、部分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

12、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

13、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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