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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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

2、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

3、到文件之日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

4、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专利局根据该专

5、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第十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

6、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一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二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

7、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 第十五条对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被授予的专利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纠纷并已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请求书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8、 (一)申请人的国籍;(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

9、技术的文件; (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五)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图的应当有图面说明; (八)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

10、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附图应当按照“图图”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

11、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利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

12、新型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合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

13、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使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厘米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五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该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4、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菌种被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种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各说明书中写明该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菌种被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条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种的保证;(三)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厘米厘米也不得大于厘米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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