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初入职场警惕非法违约金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07356451 上传时间:2019-10-1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51.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菜鸟”初入职场警惕非法违约金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菜鸟”初入职场警惕非法违约金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菜鸟”初入职场警惕非法违约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菜鸟”初入职场警惕非法违约金(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菜鸟”初入职场警惕非法违约金 九月新生入学大部分毕业生则已进入职场面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一项不少初入职场的“菜鸟”们知之甚少最近人社部门和法院联合发布案例提示职场新人涉及非“专业”、“专项”培训、落户等法定情形之外的违约金约定均属无效 不是所有培训都能约定服务期 案例一:小王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若小王违约提前离职则应按未服务年限每年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一年后小王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软件公司认为小王工作不满两年即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违反了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培训成本及违约赔偿金这一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处无效

2、法官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应当是“专项”的、“专业”的并不是任何培训费用和培训技术都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如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必要的就业基础知识培训就不在此列 法官李军解释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公司为小王提供的实习培训、专项培训以及小王知悉并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因此软件公司仅向小王提供了内部培训没有其他培训故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小王无需支付软件公司赔偿金 不能以解决户口为由设违约金 案例二:小汪入职

3、某理财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于次年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办理小汪的落户手续等有关事宜并约定小汪对公司有3年的服务期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小汪单方提出中断终止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元一年后小汪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便以小汪违反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为由要求小汪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约定违约金属无效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军解释此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中小汪未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应向该理财顾问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情形内属无效条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