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廉洁从教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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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阆中市江南小学校教师廉洁从教八项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以教谋私的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打造一支高素质、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息县教育系统教师廉洁从教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在工作日期间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机构兼职、代课,领取报酬。不准向校外办学机构推荐生源,从中收受好处。第二条  不准私自办班收费或组织参与有偿家教。第三条  不准向学生和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资料、生活用品或其他商品,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

2、160;。第四条  不准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借机敛财。第五条  不准借为学生分班、调座位之机,收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礼金、礼券。第六条  不准利用参加各类命题、监考、巡视、阅卷、评审等工作之便,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  不准邀约家长安排宴请、健身及娱乐等活动。第八条  不准邀请学生及家长参加个人或亲属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职教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1、发现查实一次,责令限期改正,有关教师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者,取消参与本条所列相关工作资格。2、发现查实两次,给予全校通报,学校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学校校长、书记作出书面检查。3、发现查实三次,调离教师岗位。是党员的,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辞退或解聘,学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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