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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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之第二條:本法第三十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輻射相關執業執,照係指下列之一:一、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二、依醫事放射師核發之執業執照三、依本法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四、依本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運轉人員執照第三條: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指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於校內或機構內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射設備前,己接受合格人員規畫之操作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但操作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

2、射設備時,仍應在合格人員之直接監督下為之前項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依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課程實施之操作訓練外學術研究機構應將包括講習課程、指導人員及講習地點等講習計畫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講習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第四條: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並取得證明,經主管關測驗合格後申領核發輻射安全全證書: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者,依附表一所列課程及時數辦理之訓練二、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取得輻射安全有關輻射防護相關科目達四學分以上前項第一項之訓練不得以代替證書之訓練抵充計算之第五條:申請輻射安全證書者應填具輻射安全證書核申請表,並檢具在職證明及其他主管機關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

3、六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之一活度或一定能量以下,得以訓練代替證書之限值第七條:下列之一取得證明者:一、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依附表二所列之輻射防護訓練課程辦理之訓練二、大專校院以上學校有關輻射防護相關科目達二學分以上應為最近六年內所受之訓練或學分設施經營者應於辦理訓練前檢具相關資料,請主管機關核備相關資料並應記錄及保存至少十年第八條:輻射安全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填具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申請前六年內,接受輻射防護訓練,合計時數達三十六小時以上證明文件二、在職證明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第九條: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損毀

4、者,應填具補發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變更登載事項者,應填具換發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前二項補發、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銷或廢止輻射安全證書:一、申請輻射安全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二、輻射安全證書出箱或出借他人用者三、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輻射安全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請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己取得操作執照、非醫用操作執照鑑定測驗成績及极通知書或游離輻射防護講習結訓證書者,應自本

5、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辦理換發輻射巿全證書依前項規定換發之輻射安全證書,其有限日期一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換發者,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輻射安全證書 附表一:申請輻射安全證書需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本項訓練施間最短不得少於一週,最長不得超過四週,其總上課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輻射基礎課程六小時以上輻射度量與量課程七小時以上輻射防護課程七小時以上輻射應用與防護七小時以上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六小時以上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三小時以上 附表二:以訓練取代輻射安全證書應接受之訓練課目及時數(本項訓練實施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週,其總上課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輻射基礎課程四小時以上輻射防護課程四小時以上輻射應用與防護四小時以上游離輻射防護法規三小時以上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三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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