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制度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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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酬制度特别规定第一条 聘任职称确定等级工资采用的是聘任职称。聘任职称的确定以外部职称为主要依据,参考员工个人绩效和学历。对于绩效优异者可以破格聘任,对于表现不佳者降级使用。第二条 工作年限实行本方案对原有工资体系进行调整时,考虑员工工作年限相应调整级别。(一) 取得当前职称5年以上(含5年)者晋升一级,10年以上(含10年)者晋升两级。(二) 在同类管理岗位上任职5年以上(含5年)者晋升一级,10年以上(含10年)者晋升两级。(三) 在管理岗位上的任职年限,自参与组建单位起开始计算。(四) 若其工资等级已经达到该类岗位最高档次,则不考虑晋升。(五) 本方案正式实施后,不再考虑工作年限对薪酬的

2、影响。第三条 试用期工资标准(一) 试用期间专科以下(含专科)毕业生按照同岗位助理(初级)职称等级工资的50%发放,本科毕业生按照同岗位助理(初级)职称等级工资的60%发放,研究生按照同岗位中级职称等级工资的50%发放。(二) 试用期满后到获得正式职称之前本科生以下(含本科生)按照同岗位助理(初级)职称等级工资的80%发放,研究生按照同岗位中级职称80%发放。第四条 加班费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加班,而且不能安排调休者,公司发放其加班费。每月按21.5个标准工作日计算,计算基数为等级工资。加班费 = 劳动法规定系数 * 加班天数 * 等级工资 / 21.5第五条 病事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经公司批准请病

3、事假者,根据请假天数在工资中进行相应的扣除。每月按照21.5个标准工作日计算,计算基数为等级工资与绩效工资。病事假工资扣除=请假天数*(等级工资+绩效工资)/21.5第六条 副职代正职的情况,其等级工资按正职岗位的等级下调一级处理。第七条 分公司同类岗位人数较多时,可以指定组长级员工。组长级员工的工资等级在该岗位原有工资等级上向上浮动一级。第八条 对于待岗员工只发放固定工资中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部分。第九条 对于公司外派培训的员工,每月发放其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考核系数根据外派时间长短决定。(一) 三个月以内,考核系数按照0.8计算;(二) 三个月到六个月,考核系数按照0.7计算;(三) 六个月到一年,考核系数按照0.6计算;(四) 一年以上的,考核系数按照0.5计算。第十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奖励公司绩效表现优异的员工。具体数额由董事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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