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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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广东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广东产业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选拔,派驻到广东省内

2、的相关企业、专业镇、高新区、民营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三条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是深化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引导国内外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深入生产一线,架起高校、科研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与广东企业、产业、区域合作的桥梁,切实解决企业各类技术问题,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把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创新学科建设思路,更新人才培养理念,结合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以下简称“特派员助理”工作,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第四条重点任务(一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

3、术发展战略。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特派员要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和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二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效对接和结合,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三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条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充

4、分分析企业的技术需求,研究产业重大共性技术问题,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联合攻关。(四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帮助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服务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等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争取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或联合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五优化企业研发团队,联合培养人才。通过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联合研发平台、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5、以及推动企业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奖教金等形式,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同时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有生产一线工作经验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典型示范效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把企业培育成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高科技企业。发挥特派员所驻企业的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带动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全年接受申报,分批审核认定。第六条派出单位应为高

6、校或科研院所,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制订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第七条申报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高校或科研院所拟重点培养的中青年教师、科技人员;(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四对广东相关企业、产业创新有浓厚兴趣,有志于参与广东产学研合作。第八条申报驻点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粤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自主创新意识强,为特派员安排合适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7、(三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良好。第九条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应签订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以下简称派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派驻各方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利益归属以及其它协议作为派驻协议的补充法律文件。第十条特派员派驻企业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派驻时间和派驻形式由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三方协定。派驻期满后经三方协商同意,可向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广东省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办”申请办理延期。延期的特派员纳入当年度特派员管理。第十一条特派员申报和对接。科技人员和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和对接,企业

8、与特派员签署派驻协议,经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派出高校或科研院所科技主管部门、省部产学研办和省院合作办网上审核通过,在线打印书面材料盖章后提交。第十二条特派员认定。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根据派驻协议,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特派员给予认定,并颁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证书”。第十三条特派员退出机制。特派员进驻企业3个月内,如果特派员与企业双方确认无法履行派驻协议,可协商解除协议,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备案。特派员和驻点企业可重新选择建立派驻关系。已联合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支持的,按有关科技

9、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特派员助理第十四条特派员助理是特派员的助手,在驻点企业协助特派员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生产经营等工作,并在工作中提高实践能力。第十五条特派员助理的派驻应以各方自愿为原则,特派员助理既可以是特派员研发团队里的其他科技人员,也可以是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派驻数量和时间由派出单位、特派员与驻点企业协商确定。第十六条特派员负责特派员助理的选拔和管理,确保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派驻期间的安全,发挥团队作用,培养复合型人才,拓宽应届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特派员助理在驻点企业实现就业。第十七条驻点企业要把引进企业特派员助理作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提供必要的

10、工作、生活条件,发挥好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的作用。第五章特派员工作站第十八条选择已积聚一定数量企业科技特派员和有较好省部、省院合作工作基础的大中型企业、高校与地方合作建立的研究开发院、省级专业镇、省级以上高新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凝聚一支稳定、高层次、高水平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创新团队,形成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长效机制。第十九条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粤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的科研、生产或经营规模,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三制定明确的研发目标,任务分工合理,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四为进站特派员提

11、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第二十条各地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积极支持工作站建设工作,把工作站作为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的重要平台,作为面向区域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鼓励和支持工作站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择优对工作站给予支持。第六章组织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教育部科技司、人事司,科技部政体司,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共同组成“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指导和协调,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二条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要组织做好行动计划的推

12、进工作,对经认定的特派员及其特派员助理团队与驻点企业联合申报的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第二十三条各级科技部门应主动关心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工作和生活,督促驻点企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通过本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特派员及其驻点企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第二十四条派出单位要认真选派合适人员担任特派员,为特派员完成派驻任务积极创造条件。要制订相应的激励措施,确保派出的特派员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岗位不变,工资、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享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第二十五条驻点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及其助理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及其助理团队作为企业创新资源,加

13、快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第七章考核与奖励第二十六条特派员工作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其中任职期满考核由省部产学研办、 省院合作办负责组织实施。 重点考核特派员工作实绩和成效, 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工作情况纳入特 派员的考核范畴。考核结果送派出单位,并报请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单位有关部门或派 出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由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省部产学研办、 省院合作办备案。对派驻时间为 1 年的特派员,只进行任职期满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任职期满考核优秀的特派员,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给予通报表彰,对优秀特派 员及其驻点企业联合申报的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持续优先支持。 第二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 企业等对入驻本区域、 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派员给予相 应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特派员派出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派员要给予优先提拔任用。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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