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剂操作规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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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调剂操作规程一、门诊处方调剂(一)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二)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三)药师应对急诊处方优先进行审核,并优先发药。(四)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2、;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五)门诊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量的要求。(六)药师审方无误后才能进行处方调配;若认为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用药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进行调配。(七)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八)发出药品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十)药师在完成处方调配审核后,处方调配人及审核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

3、用签章。二、住院医嘱的调剂(一)由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负责住院用药医嘱的审核。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根据门诊处方审核标准进行核。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3) 药师对医嘱进行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立医嘱。(4)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所有不合理用药干预情况应当留有记录。(5) 药师在完成医嘱调配审核后,处方调配人及审核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三、中药饮片处方调剂(一)由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用药指导。(二)中

4、药师在审方时应包括:处方书写是否规范,处方中是否存在“十八反”、“十九畏”、配位禁忌、超剂量等现象,审核无误后方可计价调配;若认为存在疑问或不合理的处方,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并纠正。(三)中药饮片在调配过程中应按处方药物顺序逐味调配,需特殊处理的药物如先煎、后下、包煎、另煎等单独包装,并注明处理方法,调配完毕,自查无误签名或盖章后交复核员核对。(四)急诊处方应优先审核调配。(五)复核由取得中药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中药师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核对,重点核对调配的药物和用量与处方是否相符,需特殊处理的药物是否按要求作了特殊处理。(六)发出药品按处方用法向患者或其家属耐心地交待煎服法和注意事项,务使患者完全明了,以保证患者用药有效。(七)药师在完成处方调配审核后,处方调配人及审核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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