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 危险驾驶罪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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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生课程论文 题目 危险驾驶罪反思 姓 名 郝甜甜 学 号 20150301060513 学 院 法学院 班 级 刑事诉讼法硕士班 完成日期 2016 年 6 月危险驾驶罪反思(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且事故数量每年呈上升趋势,造成经济、财产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造成人员伤亡惨重。而许多交通事故并不能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据此,2011年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行政处罚上升到刑罚处罚的高度。2015年,我国再次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内容。关键词 危险驾驶;犯罪构成;反思一、危险驾

2、驶罪的立法发展(一)立法规定及发展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

3、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必要性1.符合我国国情随着我国经济多年保持高增长,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每年成倍攀升,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数量达到2.23亿辆。从驾驶员看,截至2011年11月,我国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达到2.34亿人,其中,拥有驾驶汽车资格的有1.72亿人。近年来,我国每年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均在2亿起左右,其中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

4、违法行为尤为突出。而在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高达7.6,日本及欧美发达国家均控制在2至3之间。更为惊人的是,我国连续十年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在世界上是最多的。虽然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世界的16%,但是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仅占世界的3%。12.顺应民意并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据中国青年报调查,几乎所有的受访群众都承认自己身边或者朋友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况,有近七成的人认为之所以“醉酒驾驶”交通事故高发是因为违法成本低所造成的,有八成的群众认为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较轻。2追逐竞驶在今年来的发生频率逐渐提高,严重危及了公共道路安全。刑法修正九增加了两项关于危险驾驶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校

5、车业务时刻关系到学生的安全,基于社会中多发的旅客输运的大巴车事故而增加了旅客运输的规定。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什么事衡量犯罪的真正的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为哈”,他认为“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3实践表明,我国的危险驾驶必须写入刑法而且要越来越完善,因为危险驾驶的社会危险性极大,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安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的行为,极大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符合人民的利益并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3.弥补我国的立法空白1997年的刑法中没有对危险驾驶的规定,因为当时的经济状况决定社会中国不可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的出现,立法者无法预见现在危险驾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这就直接导致了用行政处罚过轻的缺陷。故刑法修正案

6、八将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弥补了我国刑法因为社会发展而无法具体适用的不足,将严重危及公共道路安全的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写入刑法具有深刻实践意义。4.符合国际潮流英国规定了醉酒驾驶的行为,我国的台湾和澳门也规定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受到刑法处罚,日本是世界上对醉酒驾驶处罚最严厉的国家。4我国基于国情,并借鉴国外的立法,将危险驾驶写入刑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我国的醉酒驾驶的数量较立法以前明显下降,约束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产生良好的社会反映。同时,我国立法者基于中国实践将其他三种危险行为写入立法,也会对服务行业的交通运输者产生一定的约束与警示作用,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数量,从而提高社会公共交通安全。二、危险驾

7、驶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表现为因其危险驾驶的行为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性的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者。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强迫、指使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行为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二)犯罪主观方面根据刑法总则第十四、十五条关于故意和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之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并造成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不要求危害结果,因此不可能是过失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来说,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

8、是一个人基于故意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的酒精含量;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违规运输化学品要求主观故意即可。(三)犯罪客体一般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公共交通秩序。交通运输安全包括道路及其周边地区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道路上是指公共道路和其他道路,包括校园内、停车场、大型广场等。危险驾驶的行为人是在不具备安全驾驶条件下驾车,难以正常控制车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也是无法预料的,因而这种造成损害的危险性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同时,处于危险驾驶状态时,机动车可能撞向道路上及周边的任何物体,这无疑会给道路及周

9、边的公私财产构成威胁。(四)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追逐竞驶表现为以难以控制的高速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恶意超越其他车辆或抢占车道,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追逐竞驶的,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其次,醉酒驾驶表现为饮酒后,受酒精的影响,难以正常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驶,有造成危害可能性的行为。按照上文所述,这里的“醉酒”应排除病理性醉酒、非自愿醉酒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下醉酒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时才是醉驾,才构成危险驾驶行为。再次,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此条情形是抽象危险犯,且此条仅仅适用

10、于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只要实施了此种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论是否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此条情形是具体的危险犯,要求具体分析判断违规运输化学品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三、对危险驾驶罪的反思(一)犯罪构成 在危险驾驶罪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被设置之前,交通安全领域的犯罪通常是由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这两个罪名来进行规制的,这两个罪名在刑度选择方面呈现两极化的表现。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方面表现为故意;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

11、在加重情节出现的情况下最高可达有期刑十五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最高可以达到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可见,这两个罪名确实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无法完全应对在交通安全领域内所有形式的犯罪。这也是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前,对频频发生的因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恶性案件,无论是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都会引起巨大争议。5因为这两个罪名都无法准确地概括危险驾驶行为,并用适度的刑罚对其加以处罚。2011年年初正式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危险驾驶罪一罪加入了我国的刑罚体系当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置解决了上述困境。另外,根据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其所涵盖了四种危险驾驶行为,除了醉酒驾驶有明确的解释之

12、外,剩余三种行为并没有严格的适用标准,以及在该条文中出现的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究竟要达到何种恶劣程度,尚存在着很多争议,此方面可以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与完善。从危险驾驶罪入刑到其发展,可以体现出刑事立法的滞后性,实践是不断发展的,而刑事立法者并不能准确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以至于新出现的社会情形不能准确找到其适用的法律。所以,我国的立法工作应与时俱进,在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做到适当调正。此时,刑法修正案便发挥其调正法律与事实脱轨的不足,通过刑法修正案,可以将更多的实践问题纳入到刑法中,真正做到法治国家应有的有法可依。我认为,出于这样的目的,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是必要这种危害社会

13、的行为的,一方面达到完善刑法在保护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达到完善刑法体系、提高刑事立法水平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达到最大程度的避免刑法滞后性,充分发挥刑法对人的行为的预测指引功能。(二)刑罚配置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四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体系目前采用的是主刑与附加刑并用的做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

14、过1年。可见,危险驾驶罪因其只选择了拘役这一处罚力度相对较低的主刑,与之前已经发生的因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恶性案件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不能很好的相称。所以,我认为,在危险驾驶罪本身的框架内,做进一步更高法定刑的规定,提高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其与在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范围内的罪责更高、危害更大的危险驾驶行为相匹配。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实现刑法的震慑力,另一方面更加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四、结语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以及发展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我国法律水平的提高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们应当认清法律的滞后性是必然的,不能因此就否定法律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在法律发生滞后性的时候,以刑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法律,加强法律的实践应用性。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是必然的,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性,也是法律功能实现的方式之一。参考文献1胡著量.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1(279):23-24.2王清波、黄夏.醉驾入刑.时代的呼声?N.人民公安报,2009(3).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7.4郭鹏.“醉酒驾驶”入刑的理论分析及思考D.大连海事大学,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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