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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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规范(一)案件受理1.接待室举报投诉受理(1)大队举报投诉接待室接待人员对来访者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情况,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防止与当事人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2)对属于大队受理范围的,应指导当事人按填写须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接待人员要认真核查填写内容,重点是核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3)接待人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对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不充分的,应告诉当事人补正材料后再受理。对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但不属本市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应受理的劳动保障部门。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的

2、,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管辖部门。对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对属于我大队受理范围,并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的,应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由接待人员报分管领导阅批。2.电话举报投诉受理(1)工作人员接听电话,首先应答复:“您好,这里是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请讲”。在交谈过程中要使用“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不得使用“受理举报投诉忌语”(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和忌语见“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服务规范制度”)。(2)接听电话人员应当保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3)对当事人电话反映的情况不清、把握不准的举报投诉案件,

3、应将大队的准确地址告知当事人,请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大队进行当面举报投诉。(4)对电话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人应填好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由接待人员报分管领导阅批。3.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受理办公室收件人在收到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和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报大队长阅批,按大队领导批示转责任中队,责任中队安排专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和报送相关部门。4.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举报投诉受理(1)接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举报投诉,属我大队管辖范围的,接待人

4、员应做好书面记录后立即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提出处理意见后尽快报大队长阅批。(2)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现场,应首先了解情况,平息事态,化解矛盾,以解决问题为主,其后再完善执法相关事项。(3)在事态不明时,原则上应先受理,并由办案人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现场不能填写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并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登记。(二)案件登记1.大队指定专人(以下简称接待人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登记工作。登记的案件包括:各类举报投诉案件、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案件。登记的内容包括:案件登记序号、时间、投诉人、投诉事由、所属辖区、接待人员、领导批示时间、案件办理部门、办理情况(结案

5、时间)等。2.大队举报投诉接待中心受理和电话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均由接待人员在受理当日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接待人员编定序号后,报分管领导安排处理,并在领导批示当日交指定中队办理。3.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必须进行登记。办案人员应在日常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举报投诉中心处进行登记编号。4.群体性、突发性案件,办案人员不能在现场受理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填,并交接待人员进行登记编号。5.办公室主任要对案件办理进程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即将逾期的案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领导要求督促相关中队进行办理。6.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所承办的案件,应分别在作

6、出立案、不予立案、撤案、移送、结案及限期整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接待人员进行登记。(三)案件转办对不属于本市管辖,需要转办的案件,中队应填写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转办处理报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大队长审定后上报市劳动监察支队转办。(四)案件调查1.案件调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包括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案件调查人员需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监察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前应首先宣读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并交涉案单位签收。2.案件调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查验涉案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行政许可证等,确其主体身份是否合法。要

7、求代表单位接受调查的工作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其主体身份是否合法。要求代表单位接受调查的工作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其主体身份是否合法。对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等文书和其他录音、录像、照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应现场收集;不能现场收集的证据,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限时提供;需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和大队长审核,审核同意的再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书面证据材料要查看原件并留存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督促涉案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对需使用委托审计等特殊方式调查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3.对举报投诉案件的涉案单位,除进行举报投诉的专

8、项调查外,原则上应同时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对专项检查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调查中的涉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同时开展日常巡视检查。4.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应做好数据统计,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5.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调查时应掌握以下原则:(1)调查时应将平息事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放在首位。(2)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面,组织当事各方推选代表接受调查。(3)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执法程序,但必须注意及时弥补,确保调查结束后程序不违法。(4)调查时要迅速、敏捷地把握问题的关键,灵活运用执法手段,明确当事各方的责任,及时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达到锁

9、定证据的目的。6.案件协查。在调查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的,主办人员应按程序上报大队领导,请大队领导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时跟踪掌握协查的情况。对其他部门请求协助调查的案件,有关中队应按照大队领导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规定反馈协查情况。(五)案件处理1.案件立案(1)对依法应当立案的各类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在案件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的处理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2)对已立案的重大、疑难或有较大影响的举报投诉案件,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大队长报告。2.不予立案(1)经调查,对举报投诉事项不成立或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类案

10、件,主办监察员应在案件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立案的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2)属实名举报投诉的,主办人员应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同时留存告知证据。3.案件撤案(1)对立案后的各类案件,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案的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撤案报批表,经主办监察员督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大队长审定。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举报投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

11、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属于本市直接管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撤案的情形。(2)属实名举报投诉的,主办人员应在作出撤案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撤案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同时留存告知证据。4.案件移送(1)立案后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案件移送意见,起草案件移送书(函),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移送案件报批表,经分管领导、大队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违法案件不属劳动保障事项的;涉嫌犯罪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移送案件的情形。(2)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大队长审批,主办人员需要起草

12、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3)主办人员在移送案件时,应复印1份案卷,办理移交手续(案件移送回执),留下移送案件的证据。(4)案件移送后,主办人员应及时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5.责令改正(1)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对轻微违法行为且涉案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的,主办人员可口头责令改正,但必须同时作好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将违法事实和责令改正依据、内容记录在案,并在作出口头责令改正的2日内,将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和用人单位改正的证据材料存档。(2)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作出书面责令改正的,其处理方式为: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提出责令改正建议意见,

13、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大队长审核后,再报主管部门领导审签。主办人员在主管部门领导审签后,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6.行政处理(1)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用人单位存在下列可明确具体金额情形的,主办人员应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意见: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扣押保证金;未支付双倍工资;未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未办理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可明确具体金额的违法行为。(2)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理的处理方式为: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意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

14、理由及依据;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再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主办人员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先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大队长审核后,再报主管部门领导审签。主办人员在主管部门领导审签后,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7.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到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告知当事人

15、违法事实和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立即电话向大队主要领导汇报。履行处罚告知义务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经主大队主要领导同意的,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大队或按要求直接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主办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决定书存根报大队备案。(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制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再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办案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主办人员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先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大队长审核后,再报主管部门领导审签。主办人员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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