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乘坐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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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出乘坐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往返乘坐交通工具,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第二章 原则第三条 节约原则:以任务目标达成为前提,本着必要和节约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第四条 合理性原则:应以最大限度地完成任务目标为原则,合理使用交通工具。第五条 负责性原则:各级人员在选择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并对其具体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负责。第三章 交通工具选择规定第六条 公司员工外出办事,本着节约原则,应尽量乘坐公交出行,若领取公共交通卡,需至行政部前台登记,并填写交通卡领用登记表(附表一)上

2、;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第七条 对于办急事特事、携带公司大额现金、贵重品、随身携带5KG以上公司物品、偏远地点或公交车无法抵达地点等情况,经请示后可开公车或乘出租车外出办事,公车为优先选择。第四章 申请打车规定第八条 员工外出在无其他交通工具使用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打车申请单(附表二)。第九条 预计费用在30元以内,申请单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若预计费用超过30元,需将申请单交由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打车。第十条 遇紧急情况,急需打车时,可先向审批人电话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打车,且事后仍需补填申请单。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况申请打车者,一律不予批准:1) 正常上下班时;2) 经批准的夜晚加班工作者,加班时间不超过22:00时;3) 办理与公司无关事宜时;4) 办理业务,但情况不紧急,乘坐公交车能便利到达时。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自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起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无锡行政部。附表一:交通卡领用登记表领用时间外出事由领用人领用部门归还时间确认人附表二:打车申请单申请部门申请人申请日期打车日期打车路途预计费用打车事由批准人批准日期备注在紧急情况下,外出人员可先口头提前申请,返回公司后需立即补填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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