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三个人独资企业法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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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合同关系。 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合伙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也存在了很长时期。 1、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2、,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虽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也能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是法人。 全体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要求哪个合伙人清偿债务,其都有清偿所有债务的义务 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和内部管理都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设立条

3、件和程序都较简单,经营成本也较低。,(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解散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三)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因此,合伙企业法只调整个人合伙而不调整法人合伙,以及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合伙人不少于两个,且都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岁、精神正常、智力健全的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4、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警察、检查官、法官等。 合伙人还应是对外债能独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型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成立的基础及必要条件,合伙协议(合伙合同)应载明: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合伙

5、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名誉等。以上出资应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可以分期缴纳其出资。分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其缴纳的出资额及缴付期限。

6、,劳务出资,是指合伙人以自己已经付出的或未来付出的 能够给合伙企业带来利益的劳务作为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其中不得含“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除了应具备经营场所,还应具备合伙企业进行正常业务所必需的经营条件 经营场所:一般是合伙企业在管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在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设立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归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7、应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依据,也是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合伙协议应载明内容:,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由合伙协

8、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种执行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由各个合伙人各自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若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3)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接受其他合伙人委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时,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职责 (权利和义务),(1)全体合伙人的权

9、利和义务 权利: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2)执行人的义务,第一,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

10、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3)未执行人的权利,权利: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3、执行的效力:,由合伙企业承担,4、事务的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11、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8)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1)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 (在合伙企业续存期)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 得的收益的总和 (在合伙企业续存期),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

12、财产应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表现:,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该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他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2)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质,出质是担保的一种,就是质押。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财产视为共有财产,任何人都没有单独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

13、一家合伙企业,甲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自己个人的债务作质押,那么如果甲在做这件事情前,没有征得乙丙两个人的一致同意,那么甲的出质行为会导致两种结果 出质,又称为押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质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否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合伙

14、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因法院强制执行的转让。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的,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

15、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

16、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担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余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一)入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增加新的合伙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入伙程序:,1)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必须由入伙人和原合伙人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必须经入伙人和其他合伙人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3)到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应在增加新合伙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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