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救命稻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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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救命稻草【温馨提示】1.2017 年经济法的考试时间为 2 小时,注意合理分配(60+45+15)。2.主观题命题方向:(1)综合题:所得税(2)简答题: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 3.人Th难得几回搏,改革之年也是机遇之年,努力一回,让自己的人Th不留遗憾!第一章总论【命题方向】“客观题”考核为主,分值预计 57 分之间,核心考点为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及地域 管辖。【考点透析】表一、民事法律行为主、从法律行为间的关 系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附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注

2、意】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 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附期限一定会到来表二、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纪”、寄售不属于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无权代 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注意 1】被代理人:1 月内追认【注意 2】相对人:催告权 VS 撤销权(善意+追认前)表见代 理判定依据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三、经济仲裁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协议形式书面效力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 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9【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

4、委员会不予受理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撤销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表四、民事诉讼审判 程序【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一审一般 程序一般书面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开庭并公开简易 程序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

5、开庭【注意】“裁判文书”不得以渐变方式送达 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程序:简易普通();普通简易()二审前提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注意】按照第一审程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上诉期判决:送达之日起“15 日”内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效力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再审前提“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 6 个月 内,且“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地域 管辖一般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特殊管 辖合同纠纷

6、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纠 纷保险标 的物所 在地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协议管 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相关地)【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诉讼时效适用仅适用“债权请求权”【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中止(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

7、“其他障碍”中断(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命题方向】“简答题”考核可能极高,分值预计 15 分左右,核心考点为两大公司主体。【考点透析】表一、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为股东或 实际控制 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上市公司 的特殊规 定特别决议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普通 决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8、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表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二附表(一)章程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人数1-502-200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 的出资额发起设立: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

9、认购的股份不 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责任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二附表(二)表二附表(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交付但未变更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股东权利变更但未交付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未尽出资 义务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对外可追 责人该股东发起人股东新加入股东恶意受让人监事董、高、实际控制人设立增资责任责任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责任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限制,不改解除表二附表(二)设立阶段发起人的合同责任发起人

10、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谁签的合同找谁:“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 签订合同为公司利益公司承担责任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相对人恶意:公司不承担表三、组织机构职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

11、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其报酬事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执行“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订”,经理 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监事会“检查”、“监督”、“调查”、“提议”、“提案”、“建议”【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

12、董事会会议”表四、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召集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以后:董事会监事会10%股东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 10%股东临时提案持股3%的股东提出普通决议章程约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特别决议事项见表四附表(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四附表(一)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事项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国有独资股份上市修改公司章程全体 股 东国资 委出席 股 东出席 股 东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改制)

13、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注意】“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表五、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3-13【注意】小公司可设“1 名” 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3-135-19职工代表股东均为国企应当其他可以应当可以董事长公司章程国资委指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任期每届任期3 年,可以连任兼职不得兼任监事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不得兼任监事召开章程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决议章程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委托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免责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同意和弃权都要担责)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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