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60年变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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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劳动保险六十年变迁中国社保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而逐步完善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保制度担负着不同的使命和责任。但是不变的是,社保制度最根本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利益的最大化1951年2月26日,这应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公布。这部条例初步确定了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法令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草案公布时报纸被抢购一空劳动保险条例草案曾于1950年10月30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布当天,刊载草案的报纸被抢购一空,职工群众反应异常热烈。当时人民日报报道说,草案公布的消息传到各地后,工人们

2、都争阅报纸,互相恭喜,有的还组织了腰鼓队到各车间报喜。有工人在讨论会上发言说:“从来工厂都是养少不养老。年轻力壮,让你干活,老了干不动了就叫你滚蛋,哪里有过老了每年发给养老金的事?”武昌纺纱一厂女工闻菊英深知资本家的这种做法,想方设法在老家置了一块“养老地”,以度晚年。当她看到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年老可以退休,按月发给退休费,还管医疗后,就彻底放了心,主动把“养老地”交给了村集体。南京私营新安纱厂女工高招弟了解到草案内容后,痛心地说出了一件往事。她说,女工魏秀英曾因生活所迫,怀孕9个月还来厂工作,结果因劳累过度,小孩难产,为了保全大人的生命,只得忍痛将小孩的头弄碎后取出。61岁的太原电信局工人

3、赵玉璋说:“过去我心中有三怕:怕失业、怕饿死、怕死了没人管。现在有了劳动保险,我啥也不怕了。我现在已够退休条件了,但是我不愿意退休,我还要再好好工作几年,把我的技术教给别人。”征求意见持续了3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工人群众、工厂企业的管理机关、工商界、人民团体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都开展了热烈的讨论。截至1951年1月底,劳动部共收到各地寄来的意见书141件。这些意见书,除对草案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外,对整个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都一致表示拥护。劳动保险条例一共7章33条,内容涵盖了企业职工的伤残、死亡、疾病、养老、生育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方面。作为新中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综合性

4、劳动保险立法,条例选择了“诸险合一”的制度模式,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并规定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资金统筹机制。新中国社保制度的发轫“劳动保险”在近代中国是一个新词,是李立三发明的。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提到李立三。1946年,李立三从苏联回国,历任军调部东北三人小组成员、中共中央东北局委员、敌工部长、城工部长等职。1948年任东北局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当时,全国解放战争进行得如火如荼,为了尽快恢复东北解放区的生产力,支援解放战争,中央指示在哈尔滨召开了由解放区工人代表和部分国统区工人代表参加的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这次会议提出,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

5、,可以创办劳动社会保险。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这部条例主要由李立三和郗占元等人起草。李立三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世界各国都叫社会保险,他们实行的范围广些,即使是单项保险,因为他们的基金来源与我们不同,也称社会保险。苏联也叫社会保险。我们试过,只能是小范围的、低标准的,基金完全由企业负担,定名为劳动保险为宜。”东北条例是全国解放前夕制定的较为完整的一部以城市公营企业职工为保障对象的劳动保险条例。随后,天津、太原、石家庄等地也先后参照东北条例,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社会保险办法。这些地方劳动保险办法内容广泛,几乎涵盖了现代意义上社会保险的所有

6、内容,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1949年6月,在华北总工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国总工会。李立三出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陈云任主席,刘少奇任名誉主席。开国大典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成立,李立三兼任劳动部部长。劳动部设立了劳动保险局,全国总工会也成立了劳保福利部,后改为劳动保险部。至此,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央一级组织架构基本形成。劳动保险全国实行新中国建立初期,新生政权面临严峻的政治形势,外有敌对势力的军事威胁、经济制裁、物资禁运,内有资金短缺、工业萧条、生产设备被破坏、工人大量失业的困境。制定劳动保险条例成为恢复经济,解放生产力,巩固政权基

7、础的一项重要措施。一位中央领导提出:“全国解放了,农民分得了土地,享受到了革命胜利的果实。现在我们进城了,企业职工生活有困难怎么办,马上提高工资尚没有条件,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恢复生产。但是,职工当中的生、老、病、死、伤、残问题还是可以解决或减轻的吧!而且东北地区实行劳动保险的效果很好,全国也可以实行嘛。”这位中央领导人到底是谁,现有史料中无从证实。有人认为是毛泽东,也有人认为是刘少奇,还有人认为是李立三。不管是谁说的,这项建议经党中央讨论通过后,写进了当时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纲领第23条提出,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不久,根据中央指示,由全国总工会第一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李

8、立三领导,成立劳动保险条例起草委员会,成员由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山西、天津、北京等地工会也派人参加。实际上,党的领导层对社会保险制度并不陌生。1933年,时任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签署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共计13条,占全部法律条文的十分之一还多。毛泽东指出:“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在一切可能实行的地方真正实行,必须给予社会保险局的工作以应有的注意。”在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周恩来和刘少奇都亲自过问过。劳动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是周恩来亲自启动的,他还责成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一起参与起草工作。在劳动保险条例制定期间,同时拟订基

9、层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通则定稿后,李立三呈送刘少奇审阅。晚上送去,刘少奇马上就看。他看得很仔细,连标点符号等一些细节都作了修改,并于当晚交给新华社,第二天就见了报。劳动保险条例起草期间,刘少奇、周恩来、陈云等中央领导作过许多批示。开门立法科学立法劳动保险条例从1949年11月26日开始起草。刘秉德是早期从事劳动保险工作的工会干部。他如今已经86岁,提起劳动保险条例制定时的往事,仍旧激动不已。“1950年,我大学毕业就分到全总从事劳动保险工作,我这一辈子只干了这一件事。我希望中国的劳动保险事业有人来记载它、记住它。”刘秉德说。草案主要是拿东北条例作参考,一条一条地推敲,同时也做社会调查。在条

10、例立法的科学性上,起草小组下了很大的工夫。刘秉德参与了生育保险的调研,他说:“条例的条文每一条都不是凭空想出来的,都经过了科学的论证。比如生育待遇的调研,在北京找了妇产科大夫和有关的专家,多次开座谈会。又到上海去,找妇婴医院大夫,讨论休息多长时间对产妇更好,更有利。那时候,听妇产科的大夫讲,中国有坐月子的习惯,认为从孩子出生起,一个月,子宫收缩结束就可以了。这没有科学根据,怎么可能那么巧,就一个月?后来讨论来讨论去,就定了42天。这些专家说42天够了。最后条例定的是56天。这些都是经过讨论确定的。“还有女工的退休年龄,经过研究后定下来,女工50岁退休。当时制定女工的退休年龄真是从照顾女职工的角

11、度考虑的。现在我听说,有人写文章,认为这个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对女职工的歧视,这是说反了。当时,有人说中国解放就是看妇女的解放。旧社会,妇女在最底层,女工比男工更受歧视。劳动保险条例制定女工的退休年龄是照顾妇女的体现。”起草工作不但总结了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以及铁路、邮电等产业部门实行劳动保险的经验,还吸收了国外的作法。在当时的全国总工会国际科,有4名苏联专家协助工作,为首的卡列巴诺夫是苏共中央候补委员,其中还有一位专门从事社会保险制度研究的专家。他们都为劳动保险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帮助。草案拟定并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查同意后,政务院第56次政务会议听取了李立三关于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报告。在会议讨

12、论中,有些中央部门提出了一些非原则性意见。根据记者查阅当时的历史资料,修改意见是由政务委员章乃器总结整理提交的,列举了中央各部门对草案的意见,但没有原则性的反对意见。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条例。承前启后完善更待将来84岁的田春润也是一个“老保险”,从上世纪50年代初进入劳动部劳动保险局,到80年代退休,他一直从事劳动保险工作。提起劳动保险条例,他至今都显得十分自豪。“文革前,劳动保险运行的非常平稳,那时的劳动部保险福利局的工作很清闲。为什么?就是劳动保险条例制定得太好了,太完备了,生、老、病、死、伤、残、医全管,有什么不明白的就查,什么问题都规定在里面了。直到文革

13、开始,一切都被破坏了。”田春润说。1969年,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颁布,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原在劳动保险金开支的劳保费用,改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失去了统筹机制,变为企业保险。财政部冻结了工会统管的劳动保险基金。中国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在全国范围统筹调剂18年之后,转为由企业自行支付劳动保险,进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劳动总局,由国家计委代管。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保险制度开始部分重建。这两个办法是对1958年颁布的退休办法的全面修订,也成为“文化大革命

14、”结束后国家恢复重建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1979年7月,劳动总局设置保险福利司,国家劳动总局开始实施劳动保险管理工作。以后,随着我国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国家颁布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社会发展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对企业职工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对在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在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待遇标准。同时,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也努力搞好职工福利

15、,使广大职工得到较高水平的福利保障。所有这些政策和措施构成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这套制度按照社会主义为广大工人阶级提供国家保险的指导思想,以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为基础,为广大职工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的看来,这些社会保障办法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基本上实行“企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企业承担着全部社会保障费用,并且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二是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但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比较多,生老病死全靠国家,但没有失业保险内容。三是实行代际转移的现收现付资金筹集方式,没有社会保障资金积累。这些做法显然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李郁编辑整理)链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概况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至今可以分为5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7年)1950年5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开始了创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实施,规定了老年、工伤、生育、遗属等项目的保险办法。以后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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