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行政执法讲座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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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业行政执法讲座,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安国江,讲授内容,一、盐业行政执法概述 二、盐业违法行为 三、盐业行政执法程序 四、盐业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盐业行政执法概述,盐业行政执法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1条、第3条,盐政执法主体:盐业执法机构与盐政执法人员,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7条 各

2、级盐政执法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盐政业务,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恪的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8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盐业行政执法

3、办法第9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10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

4、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中国盐政检查证);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10条,盐业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制度: 1.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制度(第3条) 2.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第3条) 3.资源开发制度 4.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第20条) 5.第21条 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

5、列为必备商品,保护合理库存,不得脱销。,盐业管理制度,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确立的制度: 1.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第2条) 2.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第5条) 3.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7条) 4.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9条 ) 5.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第10条) 6.食盐零售进货制度(第14条) 7.食盐价格制度(第15条) 8.食盐准运证制度(第18条),盐业管理制度,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中确立的管理制度: 1.第五条 全省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

6、省盐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第六条第1款 盐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盐的批发业务和食用盐零售业务,均须向盐业行政主管机关申报领取许可证。 3.第六条第1款 盐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各级盐业公司负责经营。 4.第七条 盐的批发和食用盐零售必须按规定渠道进盐和在指定区域内销售。 第九条 工业盐及其它行业用盐应当向省内盐业批发单位购进制度 5.第八条 各级盐业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盐的库存定额制度 6.第十三条 盐的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定价或改变作价办法。食用盐零售必须明码标价。,总结,执法主体法定 职权法定 执法依据法定 执法程序法定,二、盐业违法行为,(一)含义 广义的盐业

7、违法行为包括执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狭义的盐业违法行为仅指行政相对人在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以下讲授的内容涉及盐业违法行为均从狭义上理解】,(二)盐业违法行为的特征,(1)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行政相对人,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 (4)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三)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

8、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 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违法的确定并不取决于其是否

9、具有直接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过错行为就足够了。,(四)盐业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盐业违法行为 (1)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行为 (2)非法侵占制盐企业土地权益、采矿权益的行为 (3)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行为 (4)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本条例发布前已有的小虾池、小盐田等的处理,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10、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本条例发布前有关保护区问题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 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 (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15、16、22、23条,第十五条 制

11、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十六条 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经化学工业部批准的以盐为原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的标准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 第二十三条 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2.

12、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1)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行为; (2)利用井矿盐 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的行为; (3)未取得食 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 (4)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 (5)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行为; (6)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行为; (7)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行为。,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为;(第24条) (2)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行为;(第

13、25条) (3)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的行为;(第26条) (4)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第27条) (5)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第28条) (6)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行为。(第26条),4.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1)在食盐市场上销售非小包装食盐的行为; (2)未经批准从省外购进食盐的行为; (3)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 (4)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行为; (5)不按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的行为。 第25条,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14、规定的违法行为(续),(6)价格违法行为(第26条) (7)在食盐市场上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的行为(第27条) (8)违法印制、使用、买卖的包装物、防伪标志的行为(第28条) (9)小包装食盐的加工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或未获得卫生许可证的行为(第29条第一款) (10)违法从事小包装食盐加工业务的行为(第29条第二款) (11)无食盐准运证违法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行为(第30条) (12)食盐的运输、储存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的行为(第31条) (13)动用、借用、挪用或报损的国家储备盐的行为(第32条) (14)不按规定合理布点、及时调运、保持合理库存,造成食盐市场脱销的行为(第33条),(

15、五)案例分析,案情: 缘由:2014年5月 15日,海纳盐业公司从寿光市银丰盐化工公司购进了52 吨工业盐,不料收到了新泰市盐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在不符合工业盐法定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违规购进工业盐,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决定没收工业盐52吨,罚款 5.8万元。” 海纳盐业公司为维护权益,历经三次行政复议后,海纳盐业公司于去年12月12 日将新泰市盐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盐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6万元。 原告的观点:海纳盐业公司诉称,新泰市盐务局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1条和44条认定公司在不符合工业盐法定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违规购进工业盐,并作出行政处罚

16、,其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新泰市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 海纳盐业公司主张的依据主要是,工信部出具的关于工业盐经营问题的意见,即工业盐经营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执行,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的1995年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5号。,被告的观点,盐务局辩称,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具有最高效力,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由省盐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山东省政府令第230号 规定,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的实施机关是省盐务局。”盐务局代理律师齐延军说道,而海纳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工业盐。 盐务局强调,海纳盐业公司向银丰盐化工公司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符合第44条处罚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问题:,请预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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