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合同管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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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东南大学 赵卫民 2016,合同管理,本课程将讲解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法律知识(主要涉及到合同法及少量部分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招投标 (主要涉及到招投标法、2006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标准文件、交通运输部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09范本或公路标准文件。 、施工承包合同(主要介绍国家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及交通部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概述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四项基本制度”(P1-4) 1、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2、招标投

2、标制度 3、工程监理制度 4、合同管理制度,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基础,一、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教材第6-7页) 1)主体 - 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当事人。它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客体 - 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又称为合同的标的。 3)内容 - 主体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我国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性质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可能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1、自然人,民法通则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4、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 (教材第5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具有人格的一项制度。,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教材第5页),(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

5、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与法人相比,其复杂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三、代理关系,1、代理的概念(教材第7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特征:(教材第7页)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

6、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的种类(教材第7-8页)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的代理。它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4、无权代理:(教材第8页)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5、代理关系的终止(教材第8

7、页),四、合同法律关系相关法律规定,(一)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的概念(教材第8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事件。 2、法律事实的内容:(教材第9页) (1)行为- -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2)事件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二)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1、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依照法律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 (1)债的概念(教材

8、第10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债的产生 合同 侵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三)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教材第10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

9、毁的。 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起诉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 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0、。,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法 1、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教材第4页) 2、狭义上的合同法是指1999年3月15日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教材简称合同法。,二、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教材第4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2条),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四)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五)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六)主合同、从合同 (七)有

11、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八)总合同、分合同 (九)长期合同、短期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教材第15页) 1、平等的原则 (合同法第3条) 2、自愿的原则 (合同法第4条) 3、公平的原则 (合同法第5条) 4、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 5、合(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二、合同订立的形式(教材第12页),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内容) (教材第13-14页),合同法第1

12、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四、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的订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从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全过程,合同的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人掌握最后确定合同完整内容的权利,而受要约人掌握合同最后能否成交的权利,即要约

13、人和受要约人各掌握合同订立一半的权利。 要约的概念及要约应满足的条件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 内容具体确定; (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 、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3 、要约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其次,要约一旦生效,受要约人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该权的行使成立合同。对要约人的要约

14、,受要约人无答复义务,即受要约人决定是否成立合同不受任何拘束。,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以通知的形式宣告取消要约。 合同法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以通知的形式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教材第16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

15、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教材第16页)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产生拘束。 合同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教材第16页)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备的条件:(教材第16页) 1)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

16、一致。 2)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表示。 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3、承诺撤回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9条: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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