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用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点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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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 光 用 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处 方 点 评 要 点,金华广福医院 金寿补,阳光用药 金卫201269号 2012.5.21 金华市卫生系统医疗服务 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主题:保障质量 改善服务 公开透明 提高效能,阳光用药工程具体目标 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药品采购更加规范透明 实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严禁中标目录以外采购药品 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阳光用药工程具体目标 2、临床用药服务实现“三知道” 患者能: 知道所用药品的相关知识 (医师、药师) 知道药品的准确价格 (医院公示载体、费用清单) 知道相关医院合理用药的信息 (卫

2、生行政部门、医院的公示载体),阳光用药工程具体目标 3、药品使用总量和结构合理 国家、省基药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 三甲医院20%、三乙25%、二甲30%、二乙35% 药占比: 三级45%、二级50% 抗比: 三甲23%、三乙25%、二甲28%、二乙30%,阳光用药工程具体目标 4、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效控制 2012年全市各类公立医院实现 均次门诊费用 均次住院费用 零增长 2013年后的控费指标 根据省政府对深化医改 工作要求确定,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浙卫发2011276号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的指标意见” 浙卫发2012250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

3、的意见” “三合理” 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是控费的三大保障,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1、对均次费用超过责任奖目标任务的 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对门诊均次费用超过3% 住院均次费用超过5% 实行等级医院黄牌警告,限期进行整改 暂停2013年度床位和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 3、对门诊均次费用超过5% 住院均次费用超过8% 对医疗机构等级医院重点指标进行复评 暂停该地区卫生强市、强县(市、区)的考核,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4号 2012-05-08发布 自2012-08-01起施行,出台背景(1) 抗菌药物耐药 趋势日益严峻 201

4、1.4.7 世界卫生日主题 抵御耐药性:今天不采取行动 明天就无药可用 中国是抗菌药物最滥用的国家之一 畜牧业 养殖业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 (人均消耗量138g与13g住院使用率74%与22-25%) 合理应用抗菌是关乎民生、民族、国家的大事 也是世界性社会公共卫生问题,出台背景(2) 2004.10.6 卫生部发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09.3.23 卫生部发布 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8号文件) 2010.12.14 卫生部印发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导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5、试行) 2011.4.8 卫生部发布 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012.3.6 卫生部发布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出台背景(3) 2011年“专项整治” 取得阶段性成效 2012年“专项整治” 在2011年基础对专科医院规定进一步细化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应当 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2012.5.8 以卫生部令84号发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办法”与“专项整治”等一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六章 五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六条(1-6)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八条(7-14)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二十二条(1

6、5-36)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二条(37-4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八条(49-56) 第六章 附则 三条(57-59) 体 会:有史以来我国第一部最为严厉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章,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本章是医疗机构落实、贯彻、执行“办法”最核心的具体条文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

7、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例哌拉西林/他唑/舒巴坦),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

8、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

9、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

10、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

11、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

12、,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

13、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七条 药

14、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

15、)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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