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装课件2012黄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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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法规标准与安全监察工作现状,一、关于气瓶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气瓶法规标准体系为: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气瓶标准 等层级。 气瓶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中)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9号,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2003年6月1日颁布实施) 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根据总局职能和上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总局颁布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

2、文件: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3)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 (8)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9)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0)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解释)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释) (12)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解释) (13)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4)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二、中国气瓶标准体系 一)四个层次: 1

3、、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到目前为止,我国气瓶行业国家标准共有62项,涉及气瓶有关的基础标准、材料标准、制造标准、检验标准等不同领域。 二)基础标准: 1、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1999 2、气瓶术语GB/T 13005-2011 3、气瓶型号命名方法GB/T 15384-2011 4、瓶装压缩气体分类GB 16163-1996 5、气瓶警示标签GB 16804-2011,三)制造标准 1、无缝气瓶用钢坯GB 13447-1992 2、钢质无缝气瓶GB 5099-2011 3、钢质焊接气瓶GB 5100-2

4、011 4、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06 5、呼吸器用复合气瓶GB 28053-2011 6、溶解乙炔气瓶GB 11638-2011 7、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GB /T28054-2011 8、铝合金无缝气瓶GB/T 11640-2011 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7258-2011 10、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7259-2009,11、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GB 17268-2009 12、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 24160-2009 13、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9158-2003 四)检验标准 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8334-2

5、011 2、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 9251-2011 3、气瓶疲劳试验方法GB/T 9252-2001 4、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4161-2009 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 6、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 12137-1989 7、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GB/T 13003-1991,8、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04-1999 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5-1999 10、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6-2009 11、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7-1991 12、站用压缩天然气钢

6、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4163-2009 13、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方法GB 15385-2011 14、气瓶对接焊缝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GB/T 17925-2011 15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4162-2009 五)气瓶附件标准 16、气瓶用易熔合金塞GB 8337-2011 17、溶解乙炔气瓶用回火防止器GB 12136-1989 18、气瓶用爆破片技术条件GB 16918-1997,18、液化石油气瓶阀GB 7512-2006 19、溶解乙炔气瓶阀GB 10879-2009 20、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瓶阀GB 17878-2009 21、压缩天然气瓶阀GB

7、 17926-2009 22、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GB 18299-2001 23、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GB 15382-2009 2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5383-2011 25、气瓶专用螺纹GB 8335-2011 26、气瓶锥螺纹丝锥GB/T 10878-2011 27、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 8336-2011,六)使用标准 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 13591-2009 2、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3-2009 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4-1993 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27550-2011 5、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 GB 2

8、8051-2011 6、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充装规定 GB 28052-2011,三、我国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一)气瓶产业和在用气瓶概况 国内气瓶生产厂家大约100余家左右。2011气瓶年产量近1800万只,其中无缝气瓶近181万只,产量最大的是液化石油气钢瓶,为1487万只。我国已由上世纪的气瓶进口大国转变为气瓶出口大国,年出口气瓶约800万只. 据统计,2011年我国拥有在用气瓶(含液化石油气瓶)1.4亿只,其中液化石油气钢瓶就超过了1.2亿只,无缝气瓶960万只,溶解乙炔气瓶640万只,特种气瓶300万只,焊接气瓶250万只。2011年对2100万多只气瓶进行了定期检验。 2011年气瓶

9、充装站有15529个,气瓶检验站2300个。,二)我国气瓶安全监管方式 1)设计 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基本规定:气瓶设计文件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有关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的内容要求与程序执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的规定。 具体原则要求: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改变设计壁厚和改变瓶体结构形状和容积都视为气瓶新设计,需要重新进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中也对改变瓶口螺纹形式、端部形状、无缝气瓶的制造工艺、阀座、塞座等开孔尺寸、焊接气瓶的开孔位

10、置、改变低温气瓶的绝热材料及绝热方式等等视为新设计。 技术要求:在气瓶监察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液化气气瓶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位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气瓶结构,焊接气瓶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当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当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盛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应当选用金属材料内胆;溶解乙炔气瓶必须设置易熔合金塞。,2)制造 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气瓶

11、安全监察规程等 基本规定:气瓶或气瓶附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或气瓶附件制造。气瓶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具体原则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程序对制造许可的规定、气瓶制造单位资源条件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等给予了明确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还规定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气瓶型式试验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相关气瓶产品标准进行。 技术要求: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应当按批组织生产,并且规定了气瓶的分批和批量。无缝气瓶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

12、相关工艺验证。焊接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自动焊。气瓶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焊工(无损探伤人员)需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等的要求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焊接(无损探伤)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还规定制造单位应当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3)充装 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基本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具体原则要求:气瓶安全监

13、察规定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及安全管理责任。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四个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了充装单位的具体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及充装质量要求。对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应当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技术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都规定,气瓶充装前、后,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永久气体的充装装置应当能够防止进行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容气体的错装。另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给出了种高压液化气体的种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并规定充装重量逐瓶复验严禁过量充装。对气瓶充装行为,要求符合几个气瓶充装安全规定国家标准的规定。 另外,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

1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还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以便很容易地识别每只气瓶及瓶内气体和基本的危险警示等附加说明。,4)检验 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考核规则 基本规定:从事气瓶检验(包括定期检验和制造监督检验)的单位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气瓶检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气瓶检验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具体原则要求: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了气瓶检验机构的职责(包括出具检验报告和按有关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考核规则中对气瓶检验机构的资源条件,人员要求和

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技术要求: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了各类气瓶的具体定期检验周期。对于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项目和方法及评定等,在相应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必须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使用 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 基本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包括气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其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具体原则要求: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具体规定,作为气瓶的使用单位,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或按批对其产权气瓶进行使用登记。并对使用登记的具体程序、条件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另外,特别强调气瓶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当是定期检验合格的自有产权气瓶。 技术规定:另外,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还对气瓶使用单位和瓶装气体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不得改变气瓶钢印和颜色标志、不得倒装气瓶和改装气瓶等。 6)运输、储存、销售和报废 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 基本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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