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规及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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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效果七分图,学科应具备的内容,培训师掌握的内容,培训师准备讲授的内容,实际讲授的内容,学员听懂的内容,学员记住 的内容,学员能够做到的内容,第二章 合规及风险管理,主讲人:刘奉祥,侧重于从风险角度,着重讲述结算与现金管理客户经理在业务开展中主要涉及的经济领域法律、财资管理相关法规和结算与现金管理制度体系,介绍了农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战略以及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的主要风险。,财资管理相关法律,财资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体系,风险管理,4,1,2,3,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订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主要受到民商事法规范的调整,同时也受到经济

2、法的调整。 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的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第一节 相关法律,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违反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磋商并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条件: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格式合同(条款)问题 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具有内容定式化、预定化特点。银行的借款合同文本通常是由其总行统一制订,属于格式合同(条款)。 法律对格式合同(条款)的限制 格式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应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

4、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 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合法,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事由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协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 效力待定合同 当事人缺乏处分能力 当事人缺乏代订合同的资格,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诚实信用、

5、公平合理、不得擅自变更 关于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保全措施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无正当抗辩理由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而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 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6、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行使了不符合经济观念的法律行为 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诉讼方式行使,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的条件 债务转移的效力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7、等。 赔偿范围: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物权法 物 物权法规范的物,通常是指有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除不动产以外的都是动产。 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物权,自物权 (所有权),他物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

8、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关键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 确定物的归属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物权变动规则 基本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不论是对不动产登记还是动产交付,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都以生效主义为原则,对抗主义为例外。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需登记的不动产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

9、生效。,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 反担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权 抵押权与适格的抵押财产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10、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的权利。占有标的物、优先受偿、收取孳息、费用偿还请求、物上代位权和质物处分权。 质权人的义务。保管质物、债权实现时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公司法 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11、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特征: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是营利性法人;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法人。 公司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人资格 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 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

12、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不仅具体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信义义务,而且直接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在法律上并不是绝对禁止的,只要公平并于事先披露清楚且关联方回避决策就可以

13、。,票据法 票据的概念及特点,汇票 本票 支票,票据的种类:,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依据一定的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 票据行为的特征包括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连带性等。,以商业汇票为例:,出票人 (买方),付款人 (买方的开户行),收款人 (卖方),买卖合同,出票,申请,承兑,提,示,承,兑,或,付,款,承,兑,或,付,款,被背书人 (持票人),背书,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

14、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效票据: 背书不连续;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其中有一项更改;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的。 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注意的事项,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应尽义务,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在银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 客户由他人代办业务的,

15、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识别; 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支取、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

16、上的跨境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人民币)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的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财资管理相关法律,财资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体系,风险管理,4,1,2,3,第二节 相关法规,支付结算办法 概念 基本规定 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记载更改 证件 签章,背书记载,背书转让,背书连续,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和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均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记载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未填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被背书人栏填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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