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3(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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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1.概念和分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2、(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3.企业财产 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

3、先购买权。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事务执行 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问:此案例中有哪些是违法的?,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人对执行合

4、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

5、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企业损失,可否?,答案:(1)可以。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6、。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答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与善意第三人

7、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每个合伙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为清偿;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6.入伙、退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入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

8、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可分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又可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7.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

9、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案例,二、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1.概念与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不具有法人资格。,2.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

10、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3) 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国家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有法人资格。,(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5)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

11、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普通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3.企业的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12、。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4.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

13、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

14、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2)财产清偿顺序。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4)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独资企业所负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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