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证据和新标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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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分析证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张翔 2014.2.27,命案中的行为证据,视频,手机,网络,DNA,探头 针头 烟头,2002-7,基本过程,基本过程,基本过程,被害指认,毛发mtDNA鉴定,鞋底的鉴定,鞋垫的鉴定,嗅源的鉴定,有罪供述,认定嫌疑人的依据,1. 现场毛发DNA一致 2. 现场皮鞋足迹认定 3. 警犬嗅觉认定同一 4. 两名被害人的指认 5. 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李久明杀人案,2002-07 入室两人被重伤 2002-07 李久明被拘审查 2003-11 李久明被判死缓 2003-12 蔡明新被抓交待 2004-10 重新查证后确认 2004-12 李久明无罪释放,错案分析,

2、先入为主 破案心切 刑讯逼供 依赖鉴定,刑警职业化,调查,抓捕,分析,审讯,证据充分 ?,案犯使用自备绳索,通过楼道窗户和阳台排气管,攀爬进入阳台后,脱鞋赤脚。在餐厅遇见被害人,案犯持刀行凶,双方搏斗,最后案犯从房门逃离现场。,盗窃转化伤害 (盗窃杀人未遂),摆脱性攻击,证据充分 ?,行为甄别 ?,行为与印证口供,毁证行为,藏匿行为,试探行为,摆放行为,行为与诉讼证据,接近攻击的证据,衣着归属 辨认笔录 (侦查) 血迹归属 检验报告 (DNA) 血迹形成 分析意见 (法医或痕迹),关于某案衣着血迹的分析意见,行为证据的载体,“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背景,现行人体损伤标准 与社会发展不适应

3、。 现行人体损伤标准 与医学科学的发展不适应。(上颌窦下突骨折) 现行人体损伤标准 与司法鉴定现状不适应。 现行人体损伤标准 存在的固有缺点急需改进。(移植器官、晶体等、死亡的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修订的思考,要求 参考国外相关标准,吸收医学科学成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便于实际操作。 制定原则 在 原有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基础上修订。(2002年) 删除原标准中不宜使用的条款。(脑震荡) 完善原标准中有瑕疵的条款。(耳膜穿孔、河南)xue n 补充原标准中遗漏的条款。 强调原发损伤为主,结合损伤后果及结局综合分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构成 标准规范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术语与定义(1-3) 总则:鉴定原则、鉴定时机、伤病关系(4) 细则:损伤程度分级:鉴定内容(5) 附则:综合性条款(6) 附录A:损伤等级划分原则(规范性附录)等同 附录:标准使用说明(规范性附录) 附录:常用标准(资料性附录)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标准规范内容(1-3) 范围:内容及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相关内容的引用文件(同等作用) 术语与定义:损伤程度(规定损伤程度为3等5级),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见种类:故意伤害刑事犯罪之损伤 违反公共安全造成损伤

5、重大交通事故损伤 工矿企业重大事故损伤 非法拘禁和殴打造成的损伤 少见种类:司法及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造成的损伤 伪劣商品或食品造成的损伤 因破坏婚姻对家庭成员的损伤 医疗过错及非法行医造成的损伤,规范性引用文件,损伤程度与伤残程度不是正比的关系 损伤程度疑伤从轻、人身损害赔偿疑伤从有,术语与定义,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条例废止,目前轻微伤鉴定可以不作为主要项目,且轻微伤与皮肉痛苦的界定已无明确的意义。 “三等五级”法律意义 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定罪证据 量刑证据,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

6、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A6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总则(4) 鉴定原则:

7、原发损伤与并发症后遗症综合判定;原发损伤与并发症后遗症以原发损伤为主;容貌损害及功能障碍以后果为主。 鉴定时机:原发损伤与并发症后遗症以原发损伤为主损伤后即可鉴定。容貌损害及功能障碍以后果为主的日后进行鉴定。疑难复杂临床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进行。 伤病关系件处理原则:损伤为主,既往伤病为辅,依照本标准;损伤与既往伤病同等作用的,依照本标准降级处理;既往伤病为主损伤为次要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损伤程度分级() 本标准的核心 结构 头、颈、胸、腹、脊柱及四肢、手、体表、其他。头包括颅脑及脊髓,中枢神经。其他损伤为综合性条款,主要包括一些常见的

8、不宜按照解剖学特征分类的损伤。 顺序 由重到轻,有外向内,由组织机构破坏到功能障碍。 划分原则 不同部位损伤程度的均衡(手与足)。不同群体对损伤程度及后果承受差异(妇女、儿童)。6.12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身高不足1.4m的侏儒 目录设置 一级,标准的结构分类 二级,解剖部位 . 三级,损伤程度分级 . . 四级,损伤特征(症状、体征) . . . 。体表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附则() 综合性条款 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损伤,在细则中()不宜列出的。 现实生活中不可预见的损伤,在法医鉴定中遵守的原则。 标准条款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尸体生前损伤,生前受外伤,

9、但并非因外伤致死,而是由疾病(如心脏病)等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 外伤与疾病发生于同一部位,但在不同时间,如头皮砍创后三天,因脑内动脉瘤破裂死亡。 在伤害致死案件中,不同人作用,对非致死性损伤作损伤程度评定。,未列入标准的其他损伤,致伤因素多种多样,无法穷尽其数。因此,对于由其他未列入标准的因素所致损伤,要比照本标准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放射线 辣椒水 故意传播HIV、性病或致命性病毒、细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文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移植器官,移植体内的器官等同于体内的原有器官,再造或再植的组织器官,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组织器官

10、,等同于正常组织器官,损伤后按相关条款鉴定损伤程度。,假体或内固定装置损坏,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固定义齿的损坏比照本标准中牙齿损伤的相应条款评定。 本条款强调的是植入体内或与人体有机地结合在一体的假体。凡是由于损伤造成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修复的,均鉴定为轻伤二级。,种植牙,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轻伤二级,一颗种植牙脱落,?,种植牙是现在牙齿缺失最好的修复技术之一,主要材料是种植体和牙冠两个部分组成的。 固定义齿(

11、种植牙)的损坏比照本标准中牙齿损伤的相应条款评定,牙齿冠折,露髓 牙齿折断,不构成轻伤条款中的骨折,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 骨皮质翘起; 颅骨骨折未达板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附录 规范性附录 重伤:危及生命;组织器官功能丧失以上。(拇指缺失、牙齿7颗) 轻伤:未危及生命;组织器官功能丧失以下。 轻微伤:轻微损伤、轻微功能障碍。 各级损伤标准为损伤的下线。,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附录 规范性附录 功能损害的判定基准及使用说明 在细则中()有关条款确定的标准及依据。例如: .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需要符合.的条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2、(概述),附录 资料性附录 人体损伤鉴定的常用技术 主要依据现行的医学检查方法,是目前医学常用的参考方法,有新技术、新方法,法医实践中可以采用,不受本附录的限制。,新标准之亮点,新标准之亮点 A 取消“脑震荡”一词 B 鼻骨骨折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C 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D 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有关说明,提高轻微伤标准 降低某些标准 体表损伤没有重伤一级(因临床治疗需要进行扩

13、创的,以扩创后创口和瘢痕长度确定损伤长度,是否可能造成扩创的滥用)有神经、血管、肌腱损伤、异物存留的 膈神经损伤颈部(胸部) 骨挫伤 眶壁骨折、鼻骨骨折 其他损伤(5.12)休克 5.12.2d 中度休克 5.12.4f轻度休克,创口与疤痕,创口与疤痕的关系 面部瘢痕(中心区、跨界疤痕) 颈部疤痕 肢体创口与疤痕 体表创口与疤痕 盲管创 操作,创口:皮肤全层裂开(表皮、皮、皮下组织)。,创口,瘢痕 皮肤瘢痕的类型: 浅表性瘢痕 增殖性瘢痕 瘢痕疙瘩 萎缩性瘢痕 凹陷性瘢痕,浅表性瘢痕,凹陷性瘢痕,挛缩瘢痕,萎缩性瘢痕,瘢痕疙瘩,增生性瘢痕,5.9.3(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5.11.2(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涉及到头、面、颈、会阴部中任何一处的创或疤痕累积长度达40cm的,就可定轻一级,若未涉及以上四部位的(躯干、四肢)损伤,需达45cm方可定。,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面部中心区,其他,附则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注意:内源性疾病,提法不准确。,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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