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进出口贸易的交易条件(三) 习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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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一、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 1、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 当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危及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时,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则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或损坏的危险。,案例1:甲船根据航次租船合同要求在驶往指定地装货港准备受载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被迫请求拖轮救助,事后能否主张该笔费用为共同海损而请求承租人分摊损失。 案例2:甲船运载一批牛羊及其他货物驶抵目的港,

2、途中因饲料用光,而挂靠附近一港口添加饲料,事后,甲船能否对由此而发生的费用而向其他货主主张共同海损? 案例3:甲船由于航行途中为了救助乙船而抛弃了本船的部分货物,并致使本船受损。事后能否作为共同海损来处理?,以下情形缺少共同危险的要件: 1、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的牺牲 2、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作出的牺牲 3、为了救助他船而作出的牺牲,2、危险是真实存在的。 存在着危及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是真正的危险,基于错误判断而采取的措施,也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案例:某轮搁浅后,由于船长对当地水文、气象不甚了解,错误地以为遭遇了危险,因而雇请拖轮前来救助。事后,经调查发现,船

3、舶搁浅系由潮汐变化所致,待高潮来临时,完全可以自行起浮。事后船方就雇佣拖轮所支付地救助费向货方主张共同海损遭拒。,案例,甲船航行于海上,船长看见烟囱货舱中升起,误认为舱内起火,遂下令向舱内注入高压蒸汽,损及货物,抵港后船方即宣布共同海损,但开舱后,未能发现舱内有着火痕迹。故货方以船长所称之危险而导致的货物湿损纯属船长臆测的危险而拒绝分担并反诉索赔货损。,案例,某轮在美国博蒙特港装货完毕,但因锅炉例行检修尚未结束,无法起航,船方决定驶入内海废弃航道有意搁浅在淤泥浅滩上继续检修。但由于选择搁浅地位不妥,船舶驶离浅滩时发生困难,最后支付了9000美元的拖救费才得以脱浅起航。船方要求将此项费用列为共同

4、海损受到补偿,货方却认为并不存在构成共同海损的危险,9000美元救助费不得列为共同海损。,答:本案之船舶驶向淤泥搁浅,只是为了修船目的,并未处于危险状态,其所处的搁浅位置既无碰撞危险,又不影响他船航行,也不受任何巨大海浪袭击的危险,因此并不存在构成共同海损的危险,9000美元救助费不得列为共同海损。,案例,我国一远洋轮于1980年12月24日从美国新奥尔良港驶返我国,12月30日船舶开始通过巴拿马运河,并立即停靠在运河河口的巴尔博亚港。船长上岸就医,经检查,需留院治疗,并被诊断不适航返船工作。为此,船舶一直停泊在该港等待新船长接任。1981年1月26日新船长上任,1月28日船舶自该港起航返国。

5、船舶抵达我国港口时,船长宣布共同海损,要求将船舶在巴尔博亚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船员燃料以及派遣新船长的差旅费均列为共同海损,要求予以补偿,但货方坚持该案共同海损不成立。,答:该轮船长在航行途中生病不能执行任务,至新船长接任的整个期间内,船舶始终没有处在任何危险之中,更不用说危险了。船长生病,船方派出新船长去接任,是船方在货物运输提单下应履行的义务,为此支付的各项费用均应由船方负担,不应列为共同海损。,案例,甲船在海上遭遇恶劣天气,逆风行驶,船速剧减,船舶在海上航行日数意外增加,船上配载的按正常情况估计足够该次航程使用的燃油消耗过多,剩余部分已经不足以驶往原目的港。于是,船长下令

6、改变航道,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事后,甲船就此多花的费用主张共同海损而被货方以此时实际存在的危险并非紧迫的危险所拒绝。,答:甲船虽然还在海上正常航行,但如不立即改变航道,驶往就近港口加油,船舶很快就会处于主机停火,失去控制状态,后果不堪设想。从时间上看,尽管危险并非紧迫,但根据情况判断,如果不采取特殊应急措施,危险又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为此支付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费用。,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有意采取的措施: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 区别于:单独海损 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7、。应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案例,下列情形,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1、某船在航行中,因受恶劣天气影响,驾驶员偏离了航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 2、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船舶有面临倾覆的危险,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驾驶员将船舶驶往附近浅滩搁浅,以致船底破裂。 3、某船在航行途中,遇到了狂风巨浪,舱盖被海浪打坏,货物湿损。 4、某船舶上失火,船员用水灭火,并有意开舱引水入舱,致使货物湿损。,案例,原告所属的两艘船在英国海军的护航下,从英国驶往百慕大,由于在此以前,曾有两艘商船造敌方抢劫,损失巨大,故英海军部决定护航。结果由于船舶在护航下行驶而延迟了6天航程。事后,船方

8、、货方为应否将该6天额外支出的船员工资、燃料和物料列为共同海损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答:本案中船舶在护航下行驶,是执行政府的命令,而非有意之行动。当时驶往大西洋的船舶都必须遵守此项命令,有船队护航行驶,并不是专门只使该两轮避免风险,因此,不得将服从海军命令视为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故原告败诉。,合理的措施: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的最大安全为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共同海损措施中含有不合理成分时,并不完全排除共同海损的分摊,只是在分摊过程中,应把不合理的部分扣除。,三、财产的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 在非正常情况下,船长在应尽义务之外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 1、特殊牺牲 2、特殊费用,

9、案例1,甲船于途中遭遇海难事故而被迫进入乙避难港修理,但由于该避难港并非原计划的挂靠港,事后甲船能否就由此而额外发生的港口费用,主张属于特殊的或额外的费用而请求货方予以分担? 若避难港是原计划挂靠港之一,结果又有何不同?,案例2,船舶发生火灾时,为了灭火而将船上灭火器中填充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耗掉,该消耗属不属于共同海损? 若直至灭火机或钢瓶中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耗殆尽火灾依然未被扑灭,而需再次向灭火机或钢瓶所填充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所引发的费用又是否属于特殊牺牲呢?,1、不属于共同海损。为了妥善管理货物,在开航前将此类物品准备齐全,是船方应尽的义务,当发生火灾时,将船上的消防设备用于灭火,是发挥了它

10、应有的作用,不属于特殊牺牲。 2、属于特殊牺牲,因为二次填充的行为已超出船方应尽的义务。,案例,某租轮在航程中发生火灾,经扑灭后,驶往避难港修理。根据租约规定,如果船舶连续停止工作24小时,其后租金即应停止支付。船东要求将由此项迟延引起的租金损失,列为共同海损,获得补偿。,时间损失是所有利害关系方都会遇到的一种损失,每一方都可因迟延遭受损失,因此都可以不予考虑。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四、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效果的 船长所采取的措施最终应能达到使船货或其他财产脱离危险的

11、目的。 共同海损分摊应以获救财产的价值为基础,如果某一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因海损事故而损失殆尽,不能要求其以航程以外的其他财产分摊别人的损失。 并非指财产全部获救,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分摊。,多选题(2005司考题) 68“大鱼“号货轮在航行中遇雷暴天气,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大鱼“号拖到避难港。下列哪些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C失火烧毁的货物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答案:ABD 解析: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

12、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13、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构成的条件有: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主动付出的直接特殊牺牲或者费用;采取措施取得了效果。由此选ABD.C项的内容不属于为了共同安全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不选。,1、下列哪项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 A、船舶为了避台风不得不驶进港内,但不慎在港内搁浅,因搁浅所造成的船底板的损坏。 B、船舶在航行途中突遇大风浪,不得不顶风航行,因此而比原计划额外多消耗了500吨燃油,这多消耗的500吨燃油的损失。 C、船员在船上抽

14、烟,不慎将烟头落入船舱中,导致舱内货物着火,船长下令向舱内注入海水,从而导致的舱内其他未着火货物因受海水浸泡而产生的损失。 D、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盗,被海盗抢走了船上的2万美元现金所造成的损失。,单选题,答:C,共同海损与承运人的过失,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共同海损的形式,一、共同海损的损失(牺牲) 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 1、船舶损失 2、货物损失 3、运费损失,二、共同海损的费

15、用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产生的额外开支。 1、发生在避难港的额外费用 2、代替费用 3、救助费用(不包括特别补偿) 4、其他杂项费用,共同海损的理算方法,1、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因共同海损行为而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2、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因共同海损措施而使各方受益的财产价值的总额 3、共同海损损失总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总额,得出共同海损百分率 4、以船舶、货物、运费的分摊价值,分别乘以共同海损百分率,即可得出各自的分摊金额。,案例,甲、乙两货各值1000美元,船舶价值9000美元,甲货在航程中为共同安全而被抛弃,乙货则完整无损地运抵目的港,如何通过共同海损补偿,以使甲货货主和

16、乙货货主经济上遭受的损失大致相等呢? 船舶分摊:1000/10000*9000=900元 乙货分摊:1000/10000*1000=100元,船舶分摊:1000/11000*9000=818元 甲货分摊: 1000/11000*1000=91元 乙货分摊:1000/11000*1000=91元,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七十四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案例,某船承运一批货物,由大连港运往美国洛杉矶。在大连港装货期间,船 上某船员在甲板上抽烟,不小心将烟头掉入船舱,旋即引发火灾,致使已装上船的货物中有1000吨被焚毁。剩余的货物全部装妥后,船舶启航开往洛杉矶。途中,1号货舱不知何故又发生火灾,火势猛烈,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整条船舶都有被焚毁的危险,因此,船长下令向1号货舱中打入海水,最终,火被扑灭。事后经检查发现,装在1号货舱中的2000吨货物,1000吨被全部焚毁,另1000吨货物由于被海水浸泡,也已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在随后的航行中,船长命令二副应定期对每个货舱的货物进行查看,以免再发生类似的事故。但某一天,二副在查看完货物后,却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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