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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4、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5、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6、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7、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