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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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的旧标准:SDJ 62-82;SDJ 63-82;SDJ 64-8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 能源基1992129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年1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

2、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年提出了修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2,自1992年9月1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年2月21

3、日  第一篇 通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

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条 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7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 定。 第二章 施 工 现 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8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9条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

5、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 通。 第11条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 第13条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14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

6、带钉的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15条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16条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17条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第18条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第二节 道 路 第19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

7、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cm以 外。 第20条 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 第21条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 第22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和消

8、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23条 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 第24条 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得大于3,枕木间距一般不得大于80cm,铁轨连接处不得大于50cm。不得使用腐朽的枕木。轨道两侧必须留出宽度1m以上的通道,轨道两端应设车档。轻便轨道应经常进行检设“锁死器”。转车台应设置在坚固的地基上并与轨道在同一标高上。 第27条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

9、,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边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节 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 第28条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第29条 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 第30条 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 第31条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

10、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32条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 第33条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保持通风。 第34条 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第35条 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

11、 建筑材料堆高限度 器 材 名 称堆 高 限 度注 意 事 项铁桶、管1m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圆 木2m堆、卸时应尽量使用垛木器械成 材4m每隔0.5m高度加横木砖2m堆放整齐、稳固水 泥12袋地面应以木板架空垫起0.3m以上器材箱、筒横卧3层立放2层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袋装材料1.5m堆放整齐、稳固 第三章 施 工 用 电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6条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局的有关规定。 第37条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38条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

12、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第39条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 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40条 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管理制度。 第二节 施工用电设施 第41条 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 第42条 10kV及以下的施工用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0 kV.A及以下

13、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于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 2.560 kV.A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在其周围1m以外设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W。 第43条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第44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45条 用电

14、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第46条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表2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1110最小垂直距离(m)12 第47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2表4的要 求。 第48条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第49条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3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区 域线路电压(kV)1110人员频繁活动区66.5非人员频繁活动区55.5极偏僻区44.5公路及主要道路67铁路轨顶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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