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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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区(县)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申请与受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事项代码:0430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办理权限: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本市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区(县)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换证)的检疫审批。已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区县

2、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受理。(二)审批内容1、动物检疫审批2、动物产品检疫审批(三)法律效力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动物方可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方可出售或者运输。(四)审批对象本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申报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五、审批条件(一)动物检疫审批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2、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4、动物临床检查健康;5、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6、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

3、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7、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8、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 (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

4、果符合要求。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申报材料应当符合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一律采用A4纸型。(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动物检疫审批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检疫申报单原件1纸质正确填写,与实际情况相符2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13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证明(外来动物一并提供原始检疫证明)原件1纸质动物疫控部门出具4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1纸质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应当提供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意调运审批表5养殖档案原件1纸质检疫现场备查6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原件1纸质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5、2、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检疫申报单原件1纸质正确填写,与实际情况相符2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13原始检疫证明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证物相符4分销换证动物产品的基本信息登记表、出入库台帐、违禁药物检测报告原件1纸质检疫现场备查5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原件1纸质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三)申请文书名称检疫申报单八、审批期限申请期限: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申报检疫。受理期限: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收到申报人递交的报检材料后3

6、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办理期限:受理后,检疫现场办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15天内办结。需实验室检验的,根据检验时间确定。九、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B),动物A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和产品B),产品A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天。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环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环节(二)收费项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三)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11018号)。(四)收费标准检疫费:(申请人在办理时向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交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动物种类单位(

7、次)产地检疫收费标准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备 注大家畜头(匹)3元6元指牛马驴骡驼等中家畜头(只)2元4元指猪等羊只1元2元犬只2元禽、兔、鸟类羽(只)0.08元0.08元雏禽 羽(只)0.03元10日龄以内蜜蜂箱0.4元大型野生动物头(匹)13元指象狮虎等中型野生动物头(只)9元指狼等小型野生动物只4元指野兔等其他动物头(只)1元含各类观赏动物实验小动物只0.3元零散脏器类公斤0.05元含头、蹄、血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头(只)27元指牛等头(只)13元指猪羊等精液管0.8元指0.25ml冷冻管胚胎个9元种蛋枚0.05元仅限于跨省调运的商品水产种苗车(次)20元指1吨以下运输车辆车(次)30元指

8、1(含)3吨运输车辆车(次)50元指3吨(含)以上的运输车辆亲本水产种苗尾0.1元指常规养殖类尾2元指特种鱼类(含观赏类)尾0.5元指虾类只2元指蟹、贝、鳖、龟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行为。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二、根据动物防

9、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三、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

10、、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通过查询上海市农委政务网()、电话咨询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

11、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附楼2、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或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附楼(或仙霞西路779号4号楼)邮政编码:2003353、传真接收:02152161321(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3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二)电话咨询02152161331(三)网上

12、咨询(四)电子邮件咨询(五)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或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讯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附楼(或仙霞西路779号4号楼)邮政编码:200335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二)电话投诉021-63584516(三)网上投诉 nwzw/(上海农委政务网)(四)电子邮件投诉(五)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914室邮政编码:200003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1、一般程序(1)业务描述审查环节: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收到申报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后在

13、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对材料的初审,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实施检疫的检疫员,检疫员到指定地点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根据检疫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方式。(2)适用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检的动物、动物产品。2、当场决定(1)业务描述审查环节: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收到申报人递交的报检单后当场完成受理。对申报材料当场完成审核,并进行当场检疫。根据检疫标准,合格的当场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方式。(2)适用情形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可以当场进行受理、审核、批准的。(二)依申请变更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并且在证明有效期内,检疫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依申请变更程序同新办程序。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检疫证明有效期内,在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窗口依申请公开审批结果。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1.填写检疫申报单2.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货主申报检疫查验申报材料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否是否具备受理条件是受理,预约检疫时间填写检疫申报记录检疫人员按照相应的检疫规程查验资料,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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