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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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和高等教育规律的管理体制,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高校用国家

2、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高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第四条 高校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是高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省教育厅是高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各高校依法对本校国有固定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五条 高校对本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完整性负责,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高校须有一名校(院)级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要时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高效率的管理机构。第六条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3、明确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监督考评机制,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第七条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高校财务部门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协

4、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高校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实物形态的各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学校各类仪器设备。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设置全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制定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解决其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和设施,保持其完好可用;(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

5、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六)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论证,办理审核报批手续;(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集中处置的各类事项。(八)接受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 高校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基础设施、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可按类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划分及管理人员配备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明确管理职责,严格分管领导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6、 高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和计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一)房屋和建筑物。指高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

7、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雕塑、水塔、围墙、园林及名贵树种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置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二)专用设备。即高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三)一般设备。即指高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家具、交通工具等。(四)文物及陈列品。即指高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标本等。(五)图书。即高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

8、类书籍。(六)其他固定资产。即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高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

9、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基建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六条 高校教学科研事业用固定资产暂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七条 已经入

10、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高校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九条 高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第二十条 高校配置固定资

11、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二十一条 高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固定资产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配置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高校用其他资金购置各类固定资产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第二十二条 高校购置固定资产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67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1030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

12、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审查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高校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二十六条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

13、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第二十九条 高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在校内岗位发生变动,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因事、因病长期离校或调离学校,须交清所管所用固定资产。第三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

14、了前或学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第三十一条 高校要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第三十三条 高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固定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第三十

15、四条 高校处置固定资产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08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办理程序:(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四)规定权限以内的,资产、财务、纪检等部门审核后,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处置;(五)对权限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六)根据学校决议或上级批复处置固定资产。第三十五条 高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审批后进行,每年12月31日前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六条 高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监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低于评估值90%的,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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