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章程共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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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促进会名称: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CAMBODIACULTURALECONOMICINVESTMENTPROMOTION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CEIA以下简称促进会)第二条 促进会的性质:促进会是由中国和柬埔寨文化经济贸易投资知名人士共同发起,由中柬两国工商企业界及海内外各行业企业家、社会团体的知名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经双方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国际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国际社团组织。 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代表会员利益,密切引导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两国文化经济贸易投资活动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2、,指导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参照国际惯例,遵守中柬两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开展促进中柬两国及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活动及文化交流,增进中柬两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文化经济贸易投资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第四条 促进会在中柬两国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和指导下,业务上接受国家民政部、商务部和外交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促进会地址: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花路166号(中国-东盟商务区柬埔寨王国总领事馆2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一)协调企业的关系,组织企业的交流、高端出访、商务考察、项目投资、企业融资、政企对话等。 (二)组织和举办各类论坛和专题研讨活

3、动,推广中柬企业家的管理经验,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三)组织企业管理和企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人才培训、辅导工作。发挥中国品牌网络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做好有关经济贸易发展、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推广宣传工作。 (四)邀请和接待柬埔寨及国内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五)促进祖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和柬埔寨的文化经贸投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六)负责我会会员参加各类洽谈活动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 (七)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向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信息咨询、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八)综合协调我会的中柬交流与合作工作,牵头组织重大中柬的合作项目。 (九)及时掌握招商引资的动向、相关信息;会同相关部门策划

4、、组织和实施中柬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负责与中柬投资者及工商部门、中介机构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开展以商引商、中介招商。 (十)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 (十一)其他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促进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促进会理事会。 (三)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对企业发展作出一定成绩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会员的申报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三)促进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

5、促进会活动。 (三)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和退出。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促进会交办的事项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相关会费。 (五)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促进会办公室予以除名。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三条 促进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促进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组

6、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项。 (六)召集定期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7、况。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各分会机构的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促进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五章组织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一条 主席主持并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促进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促进会主席、理事长可连任两届。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年龄不得超90岁。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

8、的领导常设: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聘用制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领导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业务管理。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本会工作、亲和力强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社会关系。 (三)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或一定经济资源。 (四)未有违法犯罪和不良记录。(五)具有为全民办事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处理其他相关事务。第六章 财 务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的会费来源: (一)行政部门项目

9、经费和资助。 (二)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会员会费。 (四)捐赠和赞助。 (五)其他合法性收入。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会费必须用于促进会的业务发展范围。 第三十条 促进会的财务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在促进会附设其他机构。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中柬两国文化经济贸易知名人士授予“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荣誉会员称号,并由主席签发证书。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所有领导、会员不准以“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的名誉去做一切违法的行为。若有触犯违法行为的应由自己负责,一切责任与本会无关。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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