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资料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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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第三条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四条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第五条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

2、,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第七条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第八条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九条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

3、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第二章 开证第十二条 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三条 开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与开证申请人逐笔或一次性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4、(见附件2),办理每笔业务时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见附件3)及开证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4)。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我行担保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开证申请书;(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三)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四)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六)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第

5、十五条 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一)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明确;应当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二)所列开证条款前后应当吻合,不应将模糊的、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三)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上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申请书所列合同号应与买卖合同号相一致。(四)所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五)申请书上应明确指示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或信开。(六)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账

6、号。(七)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九)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为交单期(不含装运日)。(十)信用证金额。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十一)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审单后即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付款方式。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

7、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十二)价格条款。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十三)运输条款;1.货运单据要与运输方式相适应。2.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具体地点。3.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4.注明货物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十四)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买卖合同为附件。(十五)单据条

8、款;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十六)其他条款。第十七条 开证行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有疑问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第十八条 开证行审查同意开证申请后,应将开证申请审批书、审查报告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有权人逐笔审批。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实行审批人负责制。第十九条 申请人能够提供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由一级(直属)分行(包括三峡、苏州分行,下同)转授权经办行直接办理,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低风险担保由有权办理低风险业务的经办行的信贷部门认定。第二十条 按规定应由申请人缴存保证金的,开

9、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比例计算并填制应缴保证金通知单交付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向申请人足额收取保证金,在国内信用证保证金二级科目下进行核算。公司业务部门在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应缴保证金通知单(第二联)、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等相关业务档案集中交信贷管理部门存档。第二十一条 开证(一)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在核查开证申请书、承诺书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复核有关开证资料和开证条款无误后,办理开证手续。(二)开立方式。开立信用证可采用电开或信开两种方式。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电子方式并加编密押将信用证的文本发送通知行。开证行打印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

10、开证申请人,第二联正本加盖“副本章”和“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打印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凭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公章”寄通知行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寄通知行后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留存。(三)填开信用证。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填开信用证。信用证上应写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写)、大小写金额、付款方式、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等必要内容。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填开信用证后,应

11、对照申请书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信用证专用章授权签发。(四)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第二十二条 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换受益人。第三章 修 改第二十三条 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信用证修改承诺书,对涉及信用证条款的合同内容的修改应提供买卖双方同意修改的文件,并由受益人出具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正本),加盖与合同一致的签章。在修改申请书上注明信用证号、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供银行审核。开证申请人应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

12、第二十四条 开证行审查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一)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受益人名称等内容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信用证所列相符。(二)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抵触。(三)修改信用证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付款期限的,原付款期限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证作多次修改的,多次修改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最终一次修改为准。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修改涉及到增额、展期和付款方式的,应比照新开信用证的审查、审批程序进行。增额修改的,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按原保证金收取比例增加相应的开证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信用证一经议付或办理委托收款,不得修改。第二十八条 信用证修改书的

13、开立修改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证行应采用电开或信开方式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填开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对照修改申请书对信用证修改书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采用电开方式的,开证行打印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副本章”和“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采用信开方式的,由开证行打印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凭证,第一联副本加盖“业务公章”寄通知行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寄通知行后交受益人;第三联副本加盖“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第四联修改通知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留存。信用证

14、修改书开立后,开证行向申请人收取修改手续费。第二十九条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第三十条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即受修改内容的制约。第四章 通 知第三十一条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后,会计结算部门应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同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采用电开信用证方式的,通知行核验开证行密押,审查无误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使用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凭证或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凭证还原打印开证行发送的信用证信息或信用证修改书信

15、息,再进行二次索押打印在信用证凭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凭证上,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由通知行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连同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交受益人。第三十二条 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应在信用证上注明“签章不符”,并及时退开证行。第三十三条 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密押不符、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第三十四条 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领取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时,通知行应要求其在“国内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登记簿”上签收,并收取通知手续费。第三十六条 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行查询后的第二个营业日终了前,对查询行作出答复或提供其要求的必要内容。第五章 议 付第三十七条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第三十九条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第四十条 议付行必须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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