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0703583 上传时间:2017-10-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0.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2、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

3、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 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4、据。那么我们如何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呢? 这就需要与证据合法性的具体内容联系起来并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充分发挥证据的有效证明力。对此我们可以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1、证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一)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才有权搜集和调取证据,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具有这个权利。在以上所提到的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它们搜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也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如应该依法回避的司法人员没有回避,他所收集得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另外,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及一些由纪检、监

5、察、工商、税务机关等与司法机关联合办理的专案,往往会出现其中的某些非司法机关的非司法人员参与共同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收集得到的证据显然存在缺陷,并且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二)取证的方法是否正确。我国的法律对取证的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必然是不合法的,如侦查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侦查人员且须两人以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实践中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非法取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的刑讯逼供方法获取口供;另一种是如前所述对证人采取恐吓或诱惑等办法获取有利于控方的证言。(三) 、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刑

6、事诉讼中的取证程序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备也是衡量控诉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实践中,控诉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以侦(查)代(起)诉,程序颠倒。(2)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只有一人自审自记,或者笔录显示为两人,但实际上讯问人为一人。(3)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按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到场。(4)搜查、扣押笔录无见证人签名。(5)鉴定结论在侦查阶段极少告知过犯罪嫌疑人。 (6)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的时候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发现控诉证据在取证中存在上述程序方面的缺陷,都可以建议法庭依法不予采纳。(四) 、取证的时同和地点是否合法,关于取

7、证的时间和地点问题,刑诉法虽也作了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这样获取的证人证言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不合法的。2、审查证据的形式外在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在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都对控诉证据应该以何种形式出现作了严格的规定。比如单位证明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收集和调取的证据材料,必须由盖章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才有效。而在实践中控诉证据的单位证明部分,通

8、常是除了单位盖章外,很少有提供人的签名。在这种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就值得怀疑了。因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从形式上看,并不属于我国刑事是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之列。因为其既不可能是物证,也不可能是书证。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仅有单位盖章而无提供人署名,其一旦成为伪证时,又因为其作伪证的主体为单位而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易导致某些人因可免受法律追究而以单位为名滥开证明,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办案规程才对其外在表现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另外,像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司法精神病鉴定书、会计报告、评估认定书等由专业技术人员经一定的专业技术 分析判断后才作出的书面证据材料,其外在表现

9、形式的合法性要求就更严格不仅要详细说明内容、理由和依据,还要注明参与人员的身份、人数、参与人及单位的资质等,每个环节缺一不可。 3、不能用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合法手段获得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查证确定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合法搜集的证据未必真,非法搜集的证据未必假。对非法搜集的证据,如其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则要用合法的程序重新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因此要排除非法证据,提高证据价值,有利于庭审诉讼,做到司法公正,在办案中必须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纠正,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并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带来强烈而良好的诉讼效果。长远而言,也有利于促使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更加严格依法办案。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