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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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 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 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 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安全监

2、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 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 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 师制度的实施

3、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 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 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 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 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 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

4、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 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 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 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4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 附件 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7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满 5 年。 (

5、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 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工作满 5 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 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或者取 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 满 4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 2 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 硕士学历或者学位, 工作满 3 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

6、作满 2 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 技术工作满 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 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 1 年。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满 3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满 4 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 工作满 2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 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 (

7、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 安全技术工作满 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 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8、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 效。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 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2 号)处理。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 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 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 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 防工程师资格

9、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 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 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 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 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

10、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 册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 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 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 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 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证在有效 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 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 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 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 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 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

12、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 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 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 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

13、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除 100 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 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 250 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 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 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 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了解国际

14、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 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 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 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 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 效; 4、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 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 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 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 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

15、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 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 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 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 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

16、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 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 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 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 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 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 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 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 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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