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国考:《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华东师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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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资格考试之综合素质,试卷结构,考试题型,1.单项选择题:35道 2.材料分析题:2道,考纲解析,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教师权利和义务 3.幼儿保护,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与要求 1.法律基础 2.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3.教师权利和义务 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4.幼儿保护 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命题趋势分析,从历年考题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主要以单项选择题或材料分析题的形式出现在考试中,一般只有单项选择题,分值一般略大于考试大纲规定的10%。 应能够结合相应的案例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其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石,因此,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这对于保护教师本身和幼儿的权利是有利的。 重点掌握各种法律法规的内容,尤其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幼儿的保护。在考试中,应能依据教育法

3、律法规相关条款分析材料,解决实际问题。,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对师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是复习的重点。 教学难点:分析评价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实践中的具体事例相结合。,主要内容,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简介 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四、幼儿的权利和保护,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

4、概述,一 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内涵P34,教育法律(狭义)是国家全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广义)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程序的总和。 本教材所指为广义,教育法的本质属性 1.国家制定或认可; 2.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3.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二)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复杂性;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纵6横8两个维度 纵向6个层次 第一层: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第二层:教育基本法。 第三层:教育单行法。 第四层:教育行政法令。 第五层

5、: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第六层:教育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一部关于教育的基本法规,它对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学校的法律地位,教育与社会关系,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了基本规范。,(3)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6、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4)教育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

7、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横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8、。,(4)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它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 (6)学位法。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7)教师法。它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

9、教育财政法。它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四 )教育法的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2.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证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3.确立不同主体的责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二、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

10、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P37 (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4)以相应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三、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二)教育法律救

11、济的途径,1.行政途径 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2.司法途径 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3.仲裁途径,4.调解途径,(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第二节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解读,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实施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

12、国高等教育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教育母法,具有最高的权威。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第8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 2.第12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 3.第15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4.第17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学制系统。 5.第34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

13、、聘任制度,真题: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B,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

14、年限为九年。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真题:某学校在校寄宿生罗某谁在上铺,由于床板与床架连接不牢,罗某翻身,床板的一端掉下砸伤了下铺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责任主体是( ) A . 学校 B . 李某本人 C . 学校和罗某 D . 罗某的法定监护人 答案:A,真题:教师李某在上课时间用手机操作股票,没有认真教学,给学校的教育教学造成了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可以对

15、其( ) A . 进行罚款 B . 进行行政处罚 C . 追究法律责任 D . 进行行政处分或解聘 答案:D,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教师法规定1985年制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3.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4.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16、法 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2012年第二次修订。,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2.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3.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5.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五、幼儿园工作规程 1996年3月9日颁布 1996年6月1日实施 国家教委制定,解读 1.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2.适龄儿童:3-6(7)周岁 3.学制:3年;允许设1年或2年的学制 4.体制: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寄宿制 5.入园严格体检、严禁测试;,幼儿园工作规程 1、幼儿园教育的性质、任务 (1)性质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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