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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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张仁杰 107106395,课程代码:00149,第十三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一节 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第二节 国际贸易异议与索赔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 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 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认识国际货物买卖中引起争议和发生索赔案件的原因;初步掌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和对外贸易仲裁在商务争议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规定合同中相应的条款。,第一节 货物的检验,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

2、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现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规定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

3、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二) 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现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规定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

4、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检验时间就是检验的有效期限。 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 而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或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2.最终用户检验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这种检验办法对买卖双

5、方都有好处,且比较公平合理,符合国际贸易习惯和法律规则,因而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广泛,在我国国际贸易业务中也最为常用。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四、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 (一)检验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下述几类:(1)官方机构,即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2)半官方检验机构,即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3)非官方检验机构,即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 在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

6、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二)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1.检验证书的种类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检验证书,种类繁多。在实际业务中,检验证书的种类主要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检验证书、积载鉴定证书、财产价值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舱口检视证书、价值证明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等。,2.检验证书的作用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

7、合同规定的依据。 (2)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在我国,检验证书通常是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签发,也可由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出具。,201201简要回答检验证书的作用。 答: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五、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1.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 我国出口贸易中,一

8、般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办法。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第二节 国际贸易异议与索赔 一、争议与索(理)赔的含义 所谓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所谓索赔,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交易中双方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索赔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卖

9、方违约 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 (二)买方违约 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 (三)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双方对合同条款规定得欠妥当、不明确,或同一合同的不同条款之间互相矛盾,致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互不一致,导致合同的顺利履行产生困难,甚至发生争议,引起纠纷。 此外,对合同义务的重视不足,也是导致违约、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

10、释 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国家一般地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不履行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 (二)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划分为根本

11、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三、异议和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之一,该条款除规定一方当事人如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处理索赔的办法以及索赔金额等内容。 (一)索赔依据 根据世界各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 (二)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的通知期限或索赔有效期,即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时限。 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一般有: 1.货物运抵目的港后X X天起算。 2.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X X天起算。 3.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X X天起算。 (三)对索赔金额的规定 索赔金额通常在合同中只作一般的笼统

12、规定,但根据以往的法院判例,索赔的金额一般包括实际损失加上预期的商业或生产利润。 (四)合同中的异议和索赔条款实例,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范围很广,涉及的领域很多,且情况复杂多变,难以划定其确切的范围,但就其起因而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力量事故 自然力量的事故,

13、是指非人类自己造成的事故。通常包括给人类造成灾害的诸多自然现象,如水灾、冰灾、火灾、风灾、暴风雨、雷电、大雪、地震、海啸、干旱、山崩、森林自燃等。 (二)政府行动 政府的行动,是指当事人签约后,有关政府当局发布了新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如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等。政府的这些行动往往影响到国际间经济贸易的正常开展,致使当事人不得不放弃履行原合同。 (三)社会异常事故 社会上出现的异常事故,如骚乱、暴动、战争、恐怖事件等,往往构成当事人履约的障碍。这类事故对于普通的合同当事人来说,也属于不可抗力,也是他们无法控制、不能预见和无法克服的。,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是解除合

14、同也可能是延迟履行合同,应由双方按公约规定结合具体情势商定。 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处理事故应注意的事项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和处理不可抗力事故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 2.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故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3.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故的证据。 4.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处理时,应弄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201110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多采用( ) A.概括式规

15、定 B.列举式规定 C.综合式规定 D.模糊式规定,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一、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 (一)协商 协商,又称友好协商,它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三)诉讼 诉讼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议。 (四)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由于仲裁有其自身的立法及

16、程序,断案迅速,仲裁员一般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案经验,从而为确切、合理、公正地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得到了国际贸易界的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二、仲裁的特点 1.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一般不损伤当事人双方的业务关系,有益于买卖业务的继续开展,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4.仲裁费用合理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一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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