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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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保 险 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民法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案。,总 体 概 述,第一章总则,第八章附则 第二章第七章的法律条文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的经营与管理、保险中介、法律责任。 法律条款共158条,总 体 概 述,第一章 总则,制定保险法的目的 保险的法律定义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境内原则”,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未作规定的

2、,再适用保险法。 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八章 附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定义: 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 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 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 争议处理,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核定及理赔 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后果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 再保险 保密义务,保险费的降低 合同的解除 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重复保险 代位追偿原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哪些人有保险利益? 年龄误告条款、自杀条款、复效条款 受益人,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提交的资料 公司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的破产,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三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公积金 保险保障基金 当年的自留保费=资本金加公积金的四倍 每一危险保额=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10 资金运用的形式,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在检查中需提交的报告 整顿 接管 保险公司的各项保存与记录,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代理人与经纪人 法律定义 区别 违法行为 代理人、经纪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投保人、

4、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的行为 及 相应的处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5万30万罚款的违法行为 145、149条 2万10万罚款的违法行为 150条,其他违法行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营销员的定义: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保险

5、营销活动的定义: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的定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 资格管理,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自考试成

6、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形。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 ,持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等。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的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毁损影响使用及遗失,应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手续。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

7、、更换或者补发。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依法不予换发;依法撤销。,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展业证包括的内容。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8、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

9、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的行为。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

10、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且

11、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行为。,第七章 法律责任,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格证书持

12、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违反以上内容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13、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第八章 附则,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本规定

14、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4第14号 2004年12月1日,第一章 总则,制定本法的目的第1条 代理机构的定义第4条 代理机构应遵循的原则第5条,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一节 设立 组织形式第7条 注册资本金、设立具备的条件第8、9条 申请设立时所提交的材料第14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提交的材料第1619条 审查时效第20条 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事宜第2227条 代理许可证的时效及换发第2932条,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第3345条 代理机构的变更 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变更 许可证的注销,第三章 资格管理,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15、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定义、条件第4648条 代理从业人员材料准备、资格考试、证书时效等第4859条 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第6061条,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第65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第66条 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第67条 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向保监会提供的材料及申请事宜第6971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第7278条,第四章 保险代理关系管理,代理制度第7981条 在代理时不得有的违法行为第85条,第五章 经营规则,代理业务的范围第86、87条 代收保费、手续费第92条 代理机构业务建立的档案内容第97、98条 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人员不得有的违法行为第10210

16、6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保监会对报表的审查第107112条 对代理机构现场检查的内容第115条 对代理机构重点检查第118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罚款第123126条 资格证不符合要求的罚款第127129条 违反保证金提取要求的罚款第130条 保险代理机构其他违法情况第13144条,第八章 附则,保险中介机构的定义第146条 提交给保监会材料的要求第148条 本规定实施日期第1511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Sales,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总 体 概 述,制定本法的目的 本法调整的关系和对象 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总 体 概 述,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和死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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