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0698372 上传时间:2017-10-1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45.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摘要】合同解除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原因或情形。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合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笔者认为对“合同的法定解除”这一论题加以研究和探讨,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严格限制解除权的行使、禁止解除权的滥用,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保障交易安全。本文主要从探讨合同法定解除的现实意义、法定解除、法

2、定解除的条件及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消灭、适用法定解除条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全面、适当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过去,在我国由于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上存在规范简单、体系不严、分类不明、用语混乱等弊端,曾一方面存在当事人滥用解除权,另一方面又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对合同解除适用标准不同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如何完善合同解除制度,使其在立法上规定得更科学、更完善,在实践中得到更正确

3、有效地执行,成了我国合同立法的当务之急。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及其条件、效力、行使、后果作了较为系统、更为完善的规定,肯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强调了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严肃性,有利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及其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这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法定解除的理解,从而使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目的,增加社会财富。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

4、(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合意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又称为法定解除权,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条件,当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既有各种合同共通的解除权原因,又有若干合同独自的解除权原因。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如合同法第 94 条,后者称为特殊法定解除,如合同法第 148 条、224 条、231 条等。笔者在此主要讨论一般法定解除原因。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特征 1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标的 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才能

5、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尚没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解除的问题;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还没有发生效力,无须提出解除的必要;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因清偿、混同等原因己归于消灭,则没有再行解除的余地。故合同的法定解除与合同解除制度一样,都以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标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的解除的对象。 2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经济流转秩序的当然要求,合同的法定解除只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因而有一定的要件为限定,以免因滥施合同而影响社会经济流转秩序,合同法第 94 条规

6、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另外第164 条167 条、第 219 条等规定了仅适用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等)的解除条件,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 3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我国法律并不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具备了合同解除的前提,要想使合同解除,须有解除行为。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这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

7、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一方发生解除的意思表示。 4法定解除的结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类型 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合意即合意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单方行使解除权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属单方行使解除权,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

8、条件(如合同法第 148 条、第 219 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叫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还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更完善。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意解除之分,而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合意解除条件之别,其中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这里主要讨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一)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9、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我国民法通则第 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 117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等客观情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第 1 项将其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不可抗力是阻却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并不一定就发生法定解除权,这要视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而定。只有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合同的目的落空时,才发生合同解除权。一方

10、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 117 条第 1 款。 2、合同因预期违约而解除。 预期违约,又称之为先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毁弃合同,即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第 2 项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将预期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其有两种表现形态:(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明示拒绝履行。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做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拒绝履行有其要件:1 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2 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

11、的表示,且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3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的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即默示拒绝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台特定的机械设备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即该台机械设备)再行转让,出卖人虽然没有明确通知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以自己的行为已经表明自己不会履行与甲订立的合同。 3、合同因迟延履行发生的合

12、同解除。 合同法第 94 条第 3 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 4 项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没有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迟延履行属履行的时间不合格,它使合同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满足,造成对合同债权的消极侵害。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来救济损害。履行迟延须满足三项条件:第一,履行是可能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第三,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履行迟延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债权人是否需要经过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将履行

13、迟延导致的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非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要求经过催告,始可解除合同。二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则无须催告,直接解除合同。(1)非定期行为,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的利益并无根本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迟延不会立即导致债权人主要合同利益落空的行为。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且该期限一般不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产生根本影响。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不会导致合同期待利益严重或完全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

14、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从社会公益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上,都较为适宜。(2)定期行为,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当事人有着至关重要意义,一旦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的重要合同利益立即落空的行为。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对当事人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债务人不在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债权人的重要合同利益立即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如出租婚纱的人于婚礼后交付新婚婚纱;再如春节期间,商店为方便群众过节而订购的年货而商店在过年后才到货。此时合同债权人可径行解除合同。 4、合同因其他违约行为

15、而解除。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当事人违约。但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如合同法第 94 条第 4 项后段,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里的违约行为主要指不适当履行与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不适当履行与不完全履行只有在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只有在瑕疵严重时,才可认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或修补

16、办法予以补救,而不宣告合同解除。因此,如果不适当履行后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不仅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避免合同解除,也有利于鼓励交易。不完全履行,也称部分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数量不足。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严格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仅仅是部分不履行,债务是可以补足的。如果仅因部分履行而解除合同,则对已经履行部分依法做出返还,这也将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当然,在决定部分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另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与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关系。如果部分履行者直接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落空。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分或配件的未交付,而导致整个机器设备不能运转的,这就达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5、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