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公益诉讼剖析.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6971811 上传时间:2019-10-17 格式:PPT 页数:78 大小:28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讲公益诉讼剖析.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第十讲公益诉讼剖析.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第十讲公益诉讼剖析.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第十讲公益诉讼剖析._第4页
第4页 / 共78页
第十讲公益诉讼剖析._第5页
第5页 / 共7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十讲公益诉讼剖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讲公益诉讼剖析.(7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2,一、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关系 公益诉讼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和制止违法行为并籍此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3,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既有不少共同和交叉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其共同和交叉之处在于:二者均涉及到多数人利益,都是以现代性诉讼为主等等。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相比,也有明显的区别:,4,首先,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两者的诉讼目的和对当事人适格的要求不同。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

2、公益诉讼的原告要么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要么仅有象征性的利害关系由于公益诉讼的这一特点,在公益诉讼中,起诉的主体非常广泛,不局限于具体权益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5,而群体诉讼则是以维护群体成员的私益为主要目的,只是这种维护私益的大部分诉讼,在客观上会产生公益的效果。群体诉讼的成员也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6,其次,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两者的诉讼形式和被代表人明确程度不同。公益诉讼尽管同群体诉讼一样也是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而且通常比一般群体诉讼涉及到的人还要多得多。但公益诉讼的诉讼形式却主要表现为单一诉讼、共同诉讼或团体诉讼,由于公益诉讼被代表的利益群体广泛,以至于被代表人不明确

3、或不太明确。群体诉讼则主要通过代表人诉讼和规模较大的诉讼合并和示范诉讼等诉讼形式,被代表人较为明确或非常明确。,7,再次,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两者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目标不同。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不需要或者不是非常需要对被代表人进行赔偿的领域和案件。与此相适应,其目标主要是制止不法侵权行为或让侵权者吐出不法所得。而群体诉讼则主要适用于侵权者需要对被侵权者予以赔偿的领域和案件。群体诉讼的目标不仅是要制止不法侵害,同时,群体成员还要得到赔偿。,8,(二)公益诉讼的种类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接纳和采用。而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却没

4、有建立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相适应的诉讼机制。并由此影响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护。,9,尽管我国法律制度中还没有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席之地,但司法实践中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却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特定机关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另一类是由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这些案件的进行尽管阻力重重,但是其意义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要求立法确认这些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10,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已经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作了大量的尝试。,11,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河南省方

5、城县检察院就国有资产流失提起民事诉讼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至今提起的民事诉讼已有近200起。其中,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共提起此类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民事诉讼近百起,法院已经判决的70余起,检察机关全部胜诉。在已判决的70多起案件中,所有败诉的被告,无一上诉。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积极效果令人刮目。1,12,2、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国外立法中早已存在。罗马法中的民众诉讼、英国的检举人制度、德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和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都属此类性质。其中,美国的公民诉讼(Ctitizen Suits)最为典型,,13,自1970年清洁空气法首开纪录,

6、以第304条规定任何人均得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法所规定的事项,对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在内的任何人提起诉讼后,,14,我国法律中对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规定,由于公民个人与检察机关相比各种资源更为缺乏,这就决定了其提起公益诉讼的困难比检察机关要大得多。但尽管如此,许多有责任感的公民还是在这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从而使该类案件呈不断上升之势。,15,16,17,18,19,20,21,22,23,24,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概念的界定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点,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

7、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25,26,由于当代社会经济生活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上述将当事人限定在实体利害关系人范围的传统的当事人概念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于是,我国学者对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扩大实体权利救济的需要。修正后的表述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27,修正后的概念与传统当事人概念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在此定义下,当事人不仅包括那些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也包括那些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后

8、者主要是指对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如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他们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仍可以成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28,修正后的当事人概念与传统当事人概念相比虽有长足的进步,但它仍是将当事人当作正当当事人来定义的。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因为,何人为当事人,必须于起诉之初确定,且起诉状中应将当事人名称表明清楚,否则诉讼无从进行。但是,起诉的人或被诉的人是不是适格当事人,有的需要在诉讼进行中,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才能够查清楚,在没有查清楚以前诉讼程序照样进行,事实上已经承认他是当事人。,29,当事人的概念系纯粹形式上或诉讼法上的概念,须与实体法完全分离观

9、察的概念。在学说史上经一百年之演变,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始取代实体上的当事人概念。例如,原告虽主张其有请求权,但于诉讼上法院若认为原告无请求权时,此情形并未否定原告的当事人地位。简言之,只要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保护的人,即成为原告当事人,至于其在客观上是否确为权利人,不影响其有原告当事人的地位,从而法院对于原告得驳回其本案诉讼之判决。基于以上理由,应将民事诉讼当事人定义为: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30,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则是从

10、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实体当事人,即正当当事人。,31,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变化,表明他们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32,(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11、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本条规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33,(一)公民。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是在我国领域内,也还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同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即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同我国公民一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 (二)法

12、人。法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另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即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法人同我国法人一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34,(三)其他组织。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13、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35,上述社会组合体,都是我们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他们在实际上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承认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明确将其列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这对于保护与该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益,维护该组织本身的民事权益,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民事纠纷,都具

14、有重要的意义。,36,我国学界一致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就是指的非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有当事人能力在各国理论和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已无异议,但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至今没有得到完全承认。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完全,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人的利益。在非法人组织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时,由其构成成员(或上级法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以利于交易的安全。如果团体的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就应依公司法或有关法人制度规范运作,不得采用非法人组织形式。,37,由于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能力是由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和其构成成员或上级单位共同承担的,所以,其当事人能力也不可避免地

15、表现出不完全性。在非法人组织对他人行使请求权,提起诉讼时,并不需要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也无须其上级主管单位来为不具备独立能力的非法人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非法人组织作被告或有可能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时,其成员或举办单位就可能被列为被告,或被追加为共同被告。,38,(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地说,民事上的行为能力与诉讼上的行为能力是一致的,不同点在于:诉讼行为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存在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限制民

16、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3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同样于成立时产生,于终止时消灭。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就是法人的诉讼活动,对法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40,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产生的,当其所在单位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时,法定代表人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就可以法人的名义直接进行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即是法人的诉讼活动,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只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具体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