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重新做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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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做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本人对初次人身伤害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向派出所提出重新做鉴定,我是原告,派出所同意重新做鉴定了,但是管我这个案子的警官说,必须去他们指定的鉴定所做重新鉴定,不可以去其他的鉴定所.可是初次鉴定的时候他就说必须去他们指定的鉴定所.我现在不相信他说的话了.请问受害人自己提出重新做伤害鉴定,真的只可以去他们所指定的司法鉴定所吗?辽宁省内有那么多家鉴定所,我们本市就有好几家.首先,应看你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是在司法程序中,还是在侦查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其次,根据你称“我是原告” ,则你所涉情况属于司法鉴定,则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应该写重新鉴定申请书。对人

2、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最后,你称“向派出所提出重新做鉴定” ,有点乱。若是原告,所涉问题为司法鉴定,应由法院委托,跟派出所无关。况且,派出所所称指定,也没有依据,应由原被告双方协商指定,无法协商确定的,有人民法院选号确定,任何部门不能随意指定。追问谢谢你的回答,当时是拨 110 报的案,还没走到起诉那一步,当时派出所说,先做伤害鉴定,如果是轻微伤,他们调解.但如果是轻伤,

3、他们调解无效后就到法院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现在案子还在派出所挂着,但没解决呢.第一次鉴定的委托书就是派出所给出具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办案民警说重新做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他们所指定的,他的话有法律依据吗? 回答据你所述,该鉴定为法医鉴定,而非司法鉴定,法医鉴定为公安机关受理。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另行委托。也不是原派出所指定。具体法医鉴定程序: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3、委托法医

4、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 片、 CT 等)等鉴定资料。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 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 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办理期限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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