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信用新余”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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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建设“信用新余”信息系统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目 标 ,遵照执行国务院提出的“ 五年内要把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来” 的战略决策,落实市政府推进“信用新余 ”建 设的工作部署,现结 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建设“ 信用新余 ”信息系 统,提出如下意 见。一、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我市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放政府公开信息,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创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经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企业进行交易活动时,

2、只需通过新余信用网即可查询到交易对方的整体信用情况;评估公司也可从信用网上方便获取企业征信信息;政府部门通过信用网,实现信息共享,高效方便地对市场主体进行全面监管。二是有利于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系统提供了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类市场主体所获得各种荣誉记录,是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免费广告宣传、鼓励,有利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强化企业的信用意识,珍惜自己的信用资源。三是对失信的市场主体进行警示和惩戒,净化市场环境。系统提供了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类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警示和惩戒,让失信者为自己失信行为付出代价,2甚至名誉扫地,这样可以净化市场环境,提高资源的利用

3、效率。 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为指导,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以 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 为耻” 的社会风气,树立诚信新余的对外形象,从根本上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实现“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2、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由政府规划建设“信用新余” 的基本框架,建立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征信体系,逐步规范信用秩序,允许不同类型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征信市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

4、汰的市场环境。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当前的重点是要抓紧建立以银行、财政、税务、工商、质检、建设为主的企业征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促进整个区域性信用环境的逐步好转。 (3)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专门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各部门征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存储,建立规范完整的中心数据库,系统内信息各部门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任务和步骤31、建设任务(1)建设“信用新余”网站。建立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和信用监管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服务和应用的技术支撑,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管理等提供网络环境。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

5、负责“信用新余” 网站的建 设、维护和管理。(2)建设新余市信用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根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要求,征集、整合我市所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设全市信用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使系统成为一个高度集成、内容完整准确、更新及时、能全面反映每个市场主体的登记情况、经营状况、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创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数据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信用信息的披露。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及时提供信用信息。(3)开展联合征信,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工商、质监、药监、国土房管、劳动保障、建设、外经贸、公安、国税、地税、海关、物价、银

6、行、电力、燃气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全市信用数据整合计划的安排和统一的征信目录,首先在本行业(或部门)对企业开展征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收集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汇集到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中心数据库。2、建设步骤鉴于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先政府主导,后市场化运作;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政府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跟进;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分步实4施的方式推进。因此,须率先启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带动其他方面的建设工作。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为基础,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对各有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重新整

7、合,高起点、高标准构建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四、信用信息系统运行模式新余市信用信息系统是新余市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整合汇总平台,本系统由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记录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三个子系统构成。系统对外提供两种服务方式:上网查询和窗口查询,所有用户均可上新余信用网查询免费信用信息,或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查询收费信息,会员用户可以直接上网查询收费信息。对于涉密的信息查询,必须在取得被查企业的授权委托后,到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查询。 五、需市政府解决的几个问题 1制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一是建议市政府下发新余市行政机

8、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使我市的信用系统建设有章可循。二是由市政府向各部门印发新余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信息目录的通知,完善我市信用信息系统,保障该系统的正常运行。2、解决专项建设经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经费主要有:一是需购置网络服务器等信用信息基础设施设备;二是网站制作、服务器管理及数据库管理所需的正版软件;三是需开发相关管理5系统软件。据初步估算共需经费 150 万。为使我市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经费保障,我们建议以下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全部由市财政解决;二是由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筹措,市财政给予补助;三是由市政府拨付部分启动经费,通过市场化动作,先期开发市

9、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再向企业出售收集建设经费。以上请示妥否,请指示。附件:1、新余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新余市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信息目录3、“信用新余” 网站首 页简易效果图主题词: 建设 “信用新余” 请示 新余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办公室 2004 年 4 月 15 日印发共印 4 份 附件一:新余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6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10、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余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第五条 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11、(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三)企业的资质等级;(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7(五) 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

12、级的;(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8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13、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二)被评为新余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的;(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江西省驰名商标的; (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五)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六)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第十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专网,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

14、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9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二)企业的基本情况;(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一)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三)行政处罚决定;(四)人民法院的

15、判决、裁定;(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0 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10(二) 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 3 年;(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 3 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 3 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 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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