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名词解释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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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排水量吨位:即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就是船舶的重量。2、重排水量吨位:重排水量吨位构成满载排水量,是船舶在载货载客达到最高载重线时,船舶所能承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3、 轻排水量吨位: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自重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燃料、客货除外)三者之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4、 容积总吨:又称注册吨,是指船舶舱内及甲板上固定覆盖物的舱面建筑的所有内部空间的总和,常用于国家对商船队的统计、船舶的登记、船舶大小的比较。5、 容积净吨:又称注册净吨,以船舶可用来装卸货物的所有空间容积折合成的吨数。注册净吨主要用于船舶报关、结关、船舶吨税和运河费的计算。6、 班轮运输:指船舶

2、在固定的航线上,固定的港口间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营方式。7、 已装船提单:指整票货物完成装货作业后,由船长或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凭大副收据所签发的提单。8、 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明确的对有关货物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加以批注的的提单,目的是为了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 9、 指示提单:是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只填写“凭指示”或“凭 XX 指示”字样的提单。10、 提单的背书:是指提单所有人在提单背面写明由某人提取货或者凭某人的指示提取货物,并签字盖章的书面声明11、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它没有预定的船期表、挂靠港口和航线,有关船期

3、、航线、港口要经过租船人与船东的洽谈在租船合同中约定,运费或租金也会随租船市场行情变化,在合同中约定。12、 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是按航程租用船舶的一种方式。在此方式下,运费通常按所运送货物的数量计算,滞期、速遣构成合同重要条款。13、 光船租船:是指船东所提供的只是一艘空船,需要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14、 安全港:是指特定船舶在有关时间内,能够在正常和良好的航行条件下进出并能保持安全浮泊而不致发生危险的港口15、 滞期费:船舶发生滞期,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的规定以每天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支付给船东补偿金。16、 速遣费:如果在允许装卸作业时间以前提前完成货物

4、的装卸,船舶可以提前离港从而使船东节省船舶在港费用并获得船期利益,则船方应按租船合同的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给租船人作为奖励。J17、 收货单:是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发给托运人,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18、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在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个国家的铁路货物运送中,使用一份统一的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方式办理一批货物的全程运送,在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货人、收货人参加,这种形式的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19、 航空集中托运:是指集中托运人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货物,集中向航空公司托运,填写一份航空运单发送到同一到达站,由集中委托到达站当地的代理人负

5、责收货、报关,并按集中托运人签发的航空分运单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一种运输方式。20、 国际多式联运:是以集装箱为媒介,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四种运输方式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加以组合而形成的连贯的、门到门的货物运输。21、 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的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22、 租船代理:又称租船经纪人,是以船舶为商业活动的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只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23、 仓至仓条款: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

6、储处所开始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存储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货物在最后的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24、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运输契约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责任,视为本保险单下应与赔偿的损失。如果船舶所有人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付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25、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它同正式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效力。保险凭证内无保险条款,仅表明按照正式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条款办理。26、 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险单,

7、同流动保险单一样,是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分批装运时所采用的一种保险单。27、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金额,是保单上确定的保险人负责损失赔偿的最高责任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28、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损失时,在向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的责任后,保险人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享有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 29、 卖方利益险:是指在买方拒收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卖方的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30、 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自己承保J的

8、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31、 实际全损:被保险货物实体已经完全灭失;被保险货物遭到了严重损失, 已丧失了原有的价值和用途;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剥夺;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间。32、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复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价值。33、 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免赔率以内的损失不赔;如果损失超过免赔率的规定,则全部损失都赔,即免赔率以内的损失也一起赔。

9、34、 共同海损:指运输船舶在航运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能继续完成而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35、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货物遭受到严重损失,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货物全损给予补偿的一种特殊的索赔方式。36、 施救费用:亦称诉讼及劳务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或受让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施救条款的规定,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施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7、 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航行中遭遇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措施,并成功地使遇难船舶和货物脱离险情,由被救的船方和货方支付给救助方的报酬。38、 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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