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运输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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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df6e46d1e86ba2dec5d1b00531d0e76.pdf 第 1 页, 共 10 页 产 品 运 输 合 同合 同 编 号 : 甲 方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乙 方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鉴 于 :1.乙 方 具 有 从 事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运 输 业 务 和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2.甲 方 希 望 委 托 乙 方 、 乙 方 同 意 接 受 委 托 , 按 照 本 合 同 条 款 和 本 合 同 列 明 的 条 件 , 由 乙 方 为 甲 方提 供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运 输 及 相

2、 关 服 务 。为 此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 诚 实 、 信 用 的 原 则 , 在 互 惠 互 利 、 共 同 发 展 的 基 础上 ,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运 甲 方 货 物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并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 基 本 事 项1.1 货 物 种 类 : 甲 方 指 定 的 食 品 饮 料 产 品 、 半 成 品 、 原 辅 材 料 、 宣 传 促 销 品 及 其 它 生 产 辅 助 材 料(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货 物 ) 。1.2 运 输 方 式 :

3、 公 路 运 输 。1.3 货 物 堆 高 要 求 : 不 超 过 2.5 米 ( 顶 层 货 物 与 底 层 货 物 的 落 差 距 离 ) 。1.4 货 物 包 装 : 纸 箱 、 瓶 格 、 塑 包 或 纤 维 袋 等 。1.5 货 物 起 运 地 点 : 甲 方 指 定 配 送 工 厂 或 中 心 仓 库 。1.6 货 物 送 达 地 区 : 具 体 地 址 以 甲 方 送 货 单 据 指 定 地 点 为 准 。1.7 运 输 价 格 : 各 线 路 的 价 格 由 双 方 签 署 运 输 价 格 表 并 作 为 本 合 同 之 附 件 。 若 回 程 时 有 瓶格 拖 回 , 则 回

4、 程 运 费 根 据 实 际 回 空 数 量 结 算 。第 二 条 : 乙 方 资 质 及 运 输 车 辆 要 求2.1 乙 方 承 诺 : 乙 方 具 有 从 事 本 合 同 约 定 之 食 品 饮 料 货 物 运 输 的 合 法 资 格 和 充 分 能 力 , 乙 方 指 派用 于 运 输 甲 方 货 物 的 车 辆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车 辆 ”) 均 具 有 合 法 、 齐 备 的 营 运 资 格 , 乙 方 指 派 驾驶 乙 方 车 辆 的 司 机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司 机 ”) 均 具 有 合 法 的 驾 驶 资 格 和 丰 富 的 驾 驶 经 验 , 乙 方

5、 依照 合 同 约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将 严 格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 乙 方 及乙 方 司 机 不 会 利 用 为 甲 方 提 供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的 机 会 从 事 任 何 非 法 活 动 。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乙 方 除应 独 立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外 , 还 应 负 责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包 括 商 誉 在 内 的 一 切 损 失 。2.2 乙 方 车 辆 必 须 符 合 食 品 饮 料 运 输 安 全 、 卫 生 等 法 规 及 商 业 惯 例 的

6、 要 求 。 除 用 于 承 运 特 定 货 物外 ( 双 方 另 行 约 定 ) , 乙 方 车 辆 的 运 输 车 厢 应 干 燥 、 卫 生 、 平 整 、 无 污 染 、 无 毒 害 、 无 异 味 , 并 且具 备 防 雨 、 防 晒 、 防 止 货 物 掉 落 之 设 施 。 2.3 乙 方 不 得 使 用 有 污 染 、 有 腐 蚀 性 、 车 箱 破 漏 或 其 他 不 适 合 装 运 食 品 饮 料 情 况 的 车 辆 装 载 甲 方货 物 ; 否 则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装 车 , 由 此 给 甲 乙 双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bdf

7、6e46d1e86ba2dec5d1b00531d0e76.pdf 第 2 页, 共 10 页 2.4 严 禁 将 甲 方 货 物 与 有 毒 、 油 腥 、 易 污 染 物 品 、 违 禁 品 、 化 工 化 学 类 物 品 、 危 险 货 物 等 不 适合 与 食 品 饮 料 类 产 品 共 同 存 放 的 物 品 混 装 ; 否 则 ,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 2.5 若 甲 方 部 分 客 户 的 仓 库 对 驶 入 的 车 辆 型 号 有 限 制 要 求 的 , 乙 方 有 义 务 按 收 货 人 的 要 求 选 派 合适 的 承 运

8、车 辆 。第 三 条 : 运 输 质 量 及 保 险3.1 乙 方 必 须 确 保 所 承 运 的 甲 方 货 物 的 安 全 。 甲 方 货 物 由 完 成 起 运 交 接 手 续 至 送 达 交 付 前 , 货 物的 安 全 及 保 管 责 任 由 乙 方 负 责 。3.2 乙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费 用 为 其 所 承 运 的 甲 方 货 物 购 买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应 支 付 给乙 方 的 运 费 已 包 含 该 货 物 保 险 费 用 。3.3 乙 方 承 运 的 甲 方 货 物 途 中 遇 险 , 乙 方 必 须 第 一 时 间 通

9、知 甲 方 及 甲 方 合 同 代 表 。3.4 甲 方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灭 失 、 雨 淋 、 污 染 、 破 损 、 冻 损 等 , 无 论 乙 方 是 否 获 得 保 险 赔偿 , 乙 方 均 应 负 责 按 市 场 价 全 额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第 四 条 : 货 物 交 接 和 验 收4.1 货 物 发 运 时 , 双 方 的 交 货 地 点 为 甲 方 指 定 的 发 货 地 点 , 双 方 应 在 发 货 现 场 当 场 办 理 货 物 的 交 接验 收 手 续 , 乙 方 所 接 收 的 货 物 以 甲 方 送 货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品 种 、

10、 规 格 及 数 量 为 准 ; 同 时 , 以 乙 方的 车 板 为 货 物 风 险 责 任 转 移 的 界 线 。4.2 乙 方 必 须 根 据 甲 方 的 具 体 要 求 安 全 及 时 将 货 物 送 至 指 定 位 置 并 请 客 户 在 送 货 单 上 签 收 以 明确 实 收 货 物 、 促 销 品 数 量 以 及 回 收 物 品 等 情 况 。 4.3 货 物 的 装 卸 若 由 乙 方 负 责 , 乙 方 承 担 装 卸 货 物 的 费 用 及 货 物 装 卸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4.4 在 运 输 回 程 时 ,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拖 回 空 瓶 、

11、 格 , 具 体 数 量 以 甲 方 开 具 的 送 货 单 注 明 的 数量 为 准 。4.5 乙 方 负 责 运 输 的 全 部 货 物 在 收 货 人 验 收 合 格 、 正 式 接 受 并 签 署 书 面 验 收 单 前 的 一 切 责 任 及 损失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但 因 收 货 人 违 约 未 及 时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检 验 及 验 收 货 物 的 情 况 除 外 。第 五 条 : 回 空 瓶 、 格 :5.1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对 甲 方 客 户 的 回 空 瓶 、 格 进 行 检 验 , 乙 方 在 装

12、货 时 必 须 严格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拖 回 空 瓶 格 , 对 于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瓶 格 不 得 拖 回 。5.2 甲 方 要 求 整 车 回 空 , 但 实 际 回 空 量 不 足 时 , 乙 方 应 该 及 时 与 甲 方 联 系 ,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在 送 货单 上 注 明 其 缺 少 原 因 , 否 则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5.3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拖 回 的 塑 格 或 空 瓶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不 能 达 到 甲 方 的 要 求 的 , 或 未 得 到 甲 方 同 意不 带 或 少 带

13、 塑 格 或 空 瓶 , 而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扣 除 乙 方 的 运 费 , 扣 除 的 标 准 为 : 塑 格15 元 /只 、 空 瓶 0.50 元 /只 。5.4 回 空 装 卸 若 由 乙 方 负 责 , 回 空 装 卸 时 必 须 轻 放 ; 若 发 现 野 蛮 装 卸 的 , 甲 方 有 权 将 该 批 回 空 数量 与 实 收 数 量 的 差 异 总 数 , 按 塑 格 15 元 /只 、 空 瓶 0.50 元 /只 的 价 格 从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运 费 中bdf6e46d1e86ba2dec5d1b00531d0e76.pdf 第

14、3 页, 共 10 页 足 额 扣 除 。5.5 甲 方 有 权 对 委 托 乙 方 拖 回 的 塑 格 和 空 瓶 进 行 抽 查 , 抽 查 方 法 及 要 求 以 甲 方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第 六 条 : 服 务 价 款 :6.1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运 输 价 款 均 指 本 合 同 最 终 的 一 揽 子 合 计 价 款 ( 即 已 经 包 括 了 装 卸 费 、 代 理 费 、港 口 或 车 站 审 批 、 检 验 及 全 部 杂 费 , 运 输 费 、 税 费 、 司 机 劳 务 费 、 过 路 、 过 桥 费 、 车 辆 违 章 处罚 、 审 批 、 检 验 费

15、 等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或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明 确 约定 外 , 甲 方 不 再 向 乙 方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6.2 甲 方 除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外 , 不 需 承 担 乙 方 的 任 何 费 用 、 利 润 损 失 、 其 他 特 殊或 间 接 或 意 外 或 后 续 的 损 失 和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的 税 金 和 其 他 款 项 等 。 且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 若 因 乙 方 所安 排 的 车 辆 或 人 员 之 超 载 、 违 章 驾 驶 等 原 因 受 到 处 罚 而 造 成 送 货 迟 延 或 甲 方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害 、 财产 损 失 、 经 济 赔 偿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6.3 税 费 :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及 因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税 费 由 各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自行 承 担 或 由 甲 方 依 法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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