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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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旅游合同制度,学习要点: 1、旅游合同的特征和内容 2、旅游合同的订立 3、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 4、旅游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5、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一、旅游合同(Contract)的概念和特征 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双方因此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游合同的特征: A、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B、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手续, 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 偿服务。,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C、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旅游法规明确规定 D、旅游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E、旅游合

2、同是要式合同,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二、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基本原则) 3、公平原则(价值取向) 4、诚信原则 三、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旅行社的权利主要集中体现在向旅游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旅行社的义务: A.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义务. B.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现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关于旅行社事前预防和事后援救手段的规定. C.委派合格随团人员的义务. 2、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一、合同的订立 1、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资格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合法代

3、理资格 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委托代理代订合同有以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二,代理人必须是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 第三,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意思表示 第四,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权利和义务 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形: 一是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订立合同的;,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二是合同订立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联系业务的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三是合同签订人未持有任何委托证明文件多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成立;如果

4、委托单位已开始履行此合同,视为签订人的代理权已被追认,合同成立;如果委托单位不予承认,应视为无权代理。,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案例:师某等39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8日游。合同约定:抵京后有专车接送,游览19个景点。但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没有派车接站,并在以后的游览中由于等候专车,未能按原约定游览中山公园和军事博物馆。为此,该旅行团遂与导游凌某达成退款协议。但返回后向旅行社索要退款时,遭到该旅行社的拒绝,申明退款协议无效。,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密切关系,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5、法律为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2、订立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 口头形式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3、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八条)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旅行社安排

6、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型化契约或标准合同,即经营者事先拟订条款,无需和交易对象进行磋商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争议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

7、规定,4、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人不受其所作出的要约邀请的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而悬赏广告、投标、拍卖、自动售货机等作为要约。 (2)承诺,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5 、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旅游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合格;第二,意思真实;第三,内容合法。 2、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不得履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的法律特征。,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恶

8、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案例:某年1月,旅游者李某等5人与某国际旅行社商定并订立了一份东南亚8日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出境旅游的全部费用。该份合同加盖了该社海外部的印章。不料到了预定出团的日期,该社海外部已人去楼空。为此李某等人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该社负责人称:该海外部已由王某承包,且承包书中明确定明承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本社无关,均由承包人承担,故该社不承担旅游者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请问:该旅游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9、,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3、可撤销的合同 A、重大误解的合同 B、显失公平的合同 C、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 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追缴财产,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三、合同的履行 案例:1999年1月,刘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8日游,订立合同并交纳旅游费4900元。合同规定3月20日组团出游。月底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各航空公司国内票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折扣销售。旅行社原订的折扣机票无法购到。旅行社遂与刘某协商:一是按计划出游,但需补齐机票款420元;二是取消出游,退还全部费用。刘某认为,既然双方签定了合同,就应遵守,不得

10、再额外加价,遂投诉。,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针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变动履行的规则: (1)在合同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履行。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履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履行。,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四、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变更合同的条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变更的合同,则依法变更。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2、合同的转让 A、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

11、般性规定,B、合同义务的转移 C、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案例:宋某向成都甲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活动,并交预付款2500元.甲旅行社在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团队转给乙旅行社组团,乙旅行社又再次将团队转给一家并不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接团单位使用没有旅游客运资格的大巴车来接送旅游者,该车在成渝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宋某身受重伤.2001年,宋某起诉甲乙旅行社,要求赔偿.,第二节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3、合同的解除 A、解除的方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B、解除的程序 旅游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清算条款,不影响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第三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一、

12、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制是确定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强调只有当发生不可抗力,才有可能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水涝、洪灾等;二是社会现象,因政府的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社会异常事件,如政治骚乱、罢工、战争、瘟疫的流行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否则,则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商业风险不能作为不

13、可抗力。,第三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案例:某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游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游长城、12日游颐和园、13日游故宫、14日游览市容后出境。该旅行社未征得旅游团同意,将游览长城改为2月14日,不料2月13日天降大雪,14日积雪封路,无法游览长城。该旅行团要求旅行社赔偿,但旅行社认为,天降大雪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 因延迟履行义务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支付违约金外,还有: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第三节

14、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四、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规则 1、等额赔偿规则 2、赔偿限制规则 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 4、减少损失规则,第三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案例:某年某月,34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游。由于春节期间游客多,铁路运力紧张,原预定的特快变更为直快,致使旅游时间比原计划少了半天,游客要求顺延一天返回。但因地接社已按约定购买了回程车票,而游客拒绝返回,致使车票作废,直接经济损失13048元。游客在桂林滞留期间,经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后,地接社又支付回程费用得以返程。后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要求组团社承担滞留桂林期间的费用。请问:要求是否合理?,第三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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