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不适运输包装引发纠纷案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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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业务 案例分析,2015-2016 学年 第二学期,TI4003,第六章 案例 1,不适运输包装引发纠纷案 (P121),五个方面了解案情,1、合同条款 2、履约情况 3、索赔情况 4、理赔情况 5、最终结果,基本案情,1、合同条款 商 品: 化工原料 数 量: 5000公吨 价格条款: CIF哥本哈根 总 价: 250万美元 包装条款: 适于海运 索赔条款:卖方认可检验机构,货 到港,数量、规格15天内,质量90天内 提出。,2、履约情况 货物发运前,买方到卖方仓库查看 了货物包装情况,表示满意。 从当年2月份起,卖方开始发货;船 方出具了清洁提单。,基本案情,3、索赔情况 货物到港

2、后,发现两批货物中有部分 托盘和袋子损坏。买方单方面聘请公证行 检验货物,同时自行更换损坏的托盘。 根据检验报告,买方5月向卖方提出 索赔,要求赔偿检验及更新包装的费用, 索赔金20万美元。,4、理赔情况 卖方坚持所提赔偿的50%理赔,买 方反提70%,商谈无果,10月买方向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 出仲裁申请。,基本案情,5、最终结果 经过申述和抗辩,在上海仲裁委员 会的调解下,双方于当年12月通过协商, 达成协议,买方撤诉,不再提及修理托盘 等费用,卖方则给予买方适当补贴。,在CIF条件下,卖方是否有责任将货物在目 的港完整无缺地交给买方?FOB呢?,问题1,无论CIF或FO

3、B都是在装运港交货,其风险的划分均以装船为界,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按2010通则,履行CIF销售合同,卖方的风险在货物装上船后即转移给买方,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与损坏由买方负责。,什么是托盘?托盘出问题应该是谁的责 任?,问题2,包装不牢固,托盘木条强度不够,有潜在缺 陷,不适宜海上运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表明交运货物的外 表状况良好。海牙规则第3条3款规定,“承运 人在装船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经检查货物的表 面状况良好,就应在提单上记载表明状况良好。” “承运人有责任签发提单并受其约束。货物在卸货 港卸下后,如发现残损,承运人应对收货人负赔偿 责任,而不得借

4、口签清洁提单之前就存在包装不当 的情况而不负责。”,托盘运输包装是集合运输包装(或称成组 化运输包装)的一种方式。根据海牙规则 和汉堡规则,托盘是一种装运工具,它是 指在单件运输包装的基础上,为了适应运输、 装卸工作现代化的要求,将若干件运输包装组 合成一件大包装。 卖方货物外包装是聚丙烯编织袋,托盘只 是装运工具。买方在货到港后发现的是托盘损 坏,以此向卖方提出索赔,在法律上是站不住 脚的。,托盘是不是货物包装的一部分?,问题3,卖方人员在策略上有失误之处,即轻易地作 出附带条件的赔偿允诺。尽管我方的允诺被对方 拒绝后,不再受先前允诺的约束。但是至少给了 对方一个猜想,我方正是因为包装实际存

5、在问 题,才会做出这样的允诺。,在处理索赔时,我方的附带条件的赔偿允诺 带来什么后果?正确做法是什么?,问题,应拒绝对方的索赔要求,理由: 1、清洁提单证明货物在装上船时无问题; 2、对方单方面聘请的公证行出具的证明, 不足为凭。,本案中,包装条款比较简单,只有“适 合海运”(SEAWORTHY PACKING)的笼统 提法,而无具体说明。,本案合同条款(包装条款)有没有问题?,问题,笼统说法带来的后果。,卖,教训,方,买,教训,方,第六章 案例 2,权利与义务模糊不得 (P124),三个方面了解案情,1、合同条款 2、履约情况 3、收货和支付情况,基本案情,1、合同条款 商 品:仿古瓷器 数

6、 量:2100箱 价格条款:USD120/carton FOB上海 总 价:USD242,000 支付条款:D/P 90days 装 船 期:7月20日前,2、履约情况 7月17日,大丰公司将货物运抵上 海交给指定的承运人飞达公司。同日, 飞达向大丰签发CMA6051号联合运输指 示提单,载明:2100箱瓷器,托运人大 丰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装运港上海, 中转港澳德萨,最终交货地点莫斯科。,基本案情,3、收货和支付情况 8月23日,托洛依公司传真大丰公 司,称因暂时资金不足,请求大丰公司通 知托洛依公司所在地银行将付款方式从 D/P90天更改为D/A90天,大丰公司认可。 但对方拿了单据却一直

7、没有发出付款 指示,理由是货物未到莫斯科。 经查证,货物运抵中转港澳德萨时, 因收货人未付清有关费用及未提交必要的 文件,致使该笔货物无法继续运往到目的 地莫斯科,仍滞留在澳德萨码头。,在FOB条件下,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 的费用应该由谁负责?,问题1,FOB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 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 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都是以货物交 到船上时转移,其后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用、 进口地的卸货费用等)均由买方负责。,本案合同项下提单为“凭指示”,即提单 “收货人”为“凭指示”。在这种情况下,滞 留于中转港的货物处于所有权不明状

8、态。 货物在中转港因故滞留时,船公司及船代 称买方既非收货人又非发货人,所以无权处置 货物,不应成为此时的收货人,此时货物滞留 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时的提单托运人,即货物 所有权人承担。,货物在中转港滞留时,为什么买方无 法承担起责任?,问题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66条 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 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 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 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买方要求卖方配合处理货物时,卖方以 买方未支付货款为由加以拒绝妥否?,问题3,卖,教训,方,买,教训,方,Any Questions?,THANK YOU!,Class is over. See you next week.,TI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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