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公司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规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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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全部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满足消防应急需要,制定本规定。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役管道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配置及管理工作。3 术语和定义3.1 消防设施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火灾的设备设施总称。3.2 消防控制设备本规定所称消防控制设备是指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当接收到来自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能自动或手动启动相关消防设备并显示其状态的设备。3.3 消防器材、装备本规定所称消防器材、装备主要包括灭火器材、消防泡沫液、空气呼吸器、充气泵

2、、消防移动消防泵、消火栓系统、消防破拆工具、消防泡沫炮、空气呼吸器、消防隔热服、消防防火服、消防战斗服及消防特种设备(消防泡沫车、消防水罐车、消防高喷车)等。4 职责4.1 质量安全环保处4.1.1 是公司消防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是消防系统改造项目的牵头管理部门。4.1.2 负责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制度的建立;4.1.3 负责公司消防队、移动消防设备和器材、储油罐烟雾灭火设施、泡沫罐(液)、比例混合装置、储油罐油库泄压罐(1000方及以下)上的半固定、烟雾灭火设施、消防应急池、储油罐(区)防火堤、消防管线、消防栓(井)的业务管理;4.1.4 负责在役管道消防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消防施工监

3、督检查及竣工验收;4.1.5 负责消防队、储油库、输油气场站移动消防泵、消防泡沫炮、 隔热服、空气呼吸器、充气泵、移动灭火器材、及消防特种设备(消防泡沫车、消防水罐车、消防高喷车)等部分的日常考核及监督检查;4.1.6 负责消防产品供应商、消防工程专业队伍及消防特种设备(消防泡沫车、消防水罐车、消防高喷车)等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查、推荐并组织参与考察。4.2 生产运行处4.2.1 负责储油罐及其附属设施(呼吸阀、阻火器等)防雷、防静电业务管理,同时负责项目管理;4.2.2 负责在役管道消防系统更新改造工程中机、泵、阀、消防水罐,供配电和储油罐消防系统中自动化控制部分(包括火灾、火焰报警系统、感温电

4、缆)的设计审查、招投标,市场准入推荐并参与考察;4.2.3 负责对以上设备更改大修项目的技术审查(如初步设计、技术规格书、技术方案等),组织或参与相关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及竣工验收;4.2.4 负责对以上设备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工作。 4.3 所属各单位4.3.1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排查并编制购置计划;4.3.2 建立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台帐及档案;4.3.3 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安全检查;4.3.4 组织对消防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4.3.5 参与对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施工工程队伍招标及竣工验收工作;4

5、.3.6 负责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装备、设施的采购、配置、验收和消防设备使用、检查维护及管理。4.4 基层站队4.4.1 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所有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工作;4.4.2 负责建立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台账及档案;4.4.3 负责组织培训本单位岗位人员使用、检查消防器材、设施;4.4.4 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测试工作;4.4.5 负责将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5 管理内容5.1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分类5.1.1 消防设施设备分为以下十一类:a) 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类: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推闩式外开门和消防电梯;b) 消防给水类

6、: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栓(包括消防水枪、水带)、启动消防按钮、管网阀门、水泵结合器、消防水箱、增压设施(包括增压水泵、气压水罐等)、消防卷盘及消防水鹤(包括胶带和喷嘴)、消防水泵(包括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放水阀门)、消防栓及水泵接合器的标志牌;c) 防烟、排烟设施类:包括排烟窗开启装置、挡烟垂壁、机械防烟设施(包括送风口、压力自动调节装置、机械加压送风机、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机械排烟设施(包括排烟风机、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d) 电气和通讯类:包括消防电源、自备发电机、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消防专线电话、火灾事故广播器材;e) 自动喷淋

7、灭火系统类(湿式、干式、雨淋喷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包括水源及供水装置、各类喷头、报警阀、控制阀、系统检验装置、压力表、水流指示器、管道充气装置、排气装置;f)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类:包括各类火灾报警探测器、各级报警控制器、系统接线装置、系统接地装置;g) 气体灭火系统类(二氧化碳、卤代烷等气体灭火系统)包括各类喷头、贮存装置、选择装置、管道及附件、防护区门、窗、洞口自动关闭装置、防护区通风装置;h) 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类:水雾喷头、雨淋阀组、过滤器、传动管、水源和供水装置;i)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控

8、制阀、固定泡沫灭火设备、泡沫钩管、泡沫枪、泡沫喷淋头;j) 移动式灭火器材;k) 安全附件:包括大罐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泡沫发生器。5.1.2 消防器材分为: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铣、消防钩、消防斧、消防扳手、消防水带、消防水(泡沫)枪、消防砂、灭火毯等。5.2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配置5.2.1 所属各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全面排查,对于老化、过期、压力不足等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消防设施及器材购置年度计划;对于随时发现需要更换或需要增加的消防设施及器材,随时提出购置计划。5.2.2 购置计划报公司规划计划处审批后,按物资采购管理程序进行采购。5.2.3 所属各

9、单位购置、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必须在进入公司市场准入名录的供应商中采购。5.3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日常管理5.3.1 总要求5.3.1.1 所属各单位以及各基层站队应建立本单位“消防设施管理台帐”、“消防设备管理台帐”、“消防器材管理台帐”,并录入到“中国石油HSE信息系统(消防管理部分)”中。对消防设施、设备应按照设备管理规定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5.3.1.2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10、火救援的障碍物。5.3.1.3 确因生产及其他需要,需改变原有消防设施状况的,必须由所属各单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5.3.1.4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件维修消防设施。5.3.2 灭火器日常管理要求a) 二氧化碳灭火器放置环境:温度适宜(-10 +45),干燥,明显易见,方便易取;干粉火器放置环境:温度适宜(-10 +55),干燥,明显易见,方便易取; b) 推车式灭火器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通道应畅通无阻。c) 灭火器应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d) 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放置点应设置指示标志;e) 灭火器摆放应稳固且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

11、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f) 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无腐蚀性的位置,在室外放置时应采用防晒、防水、防高温的消防棚进行防护;g) 每个放置点存放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具。5.3.3 消防应急疏散设施管理要求a) 一般情况下,生产性、非生产性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保持安全通道及出口畅通;b) 具有疏散功能的楼梯、走廊应设置防火门,防火门应具有自动闭合功能;c) 具有疏散功能的楼梯、走廊、通道等应设置应急照明灯。5.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a)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

12、灭火装置的场所,应设消防控制室;b) 消防控制室应每班两人、每日24小时进行值班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c)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5.3.5 消防标志管理要求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防火设施应设置消防标志;b) 疏散指示标志应放在安全出口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c) 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5.3.6 气体灭火系统安全管理要求a) 配备有固定式系统的设施上必须在每个入口处清楚标记以下警告

13、语:“警告有二氧化碳气体”;b)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c) 配备固定系统的设施门上必须有应急门闸,并标有出口标志,以便快速撤出。5.3.7 消防泵应每周盘泵一次,盘泵时间为15-30分钟,并将运行结果作好记录,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汇报。5.3.8 其它消防设施及器材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进行日常管理。5.4 消防设施及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保养5.4.1 消防设施及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应依据其使用说明或要求制订操作及保养规程,并组织实施;5.4.2 各基层站队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操作人员、安全员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14、5.4.3 所属各单位、各基层站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的综合检查,发现丢失、过期、失效的及时补充、更换,同时填写消防设施、器材月检表(卡),保留相关检查记录。具体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可参考附录A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标准。5.4.4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及安全附件、消防泡沫灭火系统所属各单位应当每隔12个月请具有相应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资质的部门进行一次试运行、检测和维修保养。5.4.5 对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类、消防给水类、防烟、排烟设施类、电气和通讯类、移动式灭火器材的检测及维修保养,所属各单位应当到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强制检验合格的销

15、售、维修商购买或维修;5.4.6 每年应对灭火器至少称重一次,灭火剂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器额定充装重量的5%或50g,在消防器材登记台账上做好称重记录,注明时间、称重人、重量。当灭火器喷放后或低于储量要求后,应立即补充。5.4.7 消防泡沫灭火系统每两年应更换泡沫液一次。5.5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修5.5.1 所属各单位消防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的维修、检测计划。5.5.2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5.5.2.1 灭火器的维修a) 在灭火器有效备用期内,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修;b) 灭火器一旦使用后(不论灭火剂是否喷完),必须送到有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检修;c) 对于距出厂日期已达规定期限的灭火器,不论其是否使用过,必须一律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以保证灭火器的使用安全;d) 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两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5.5.2.2 灭火器的报废a)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 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时不合格(不允许补焊); 2)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 内扣或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 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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