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知识产权保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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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一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二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案例,(一)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概念: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2、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案例) 有侵权的事实 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侵权行为的种类,江西一家广告公司为做公益广告宣传,擅自使用他人拍摄的照片作为张贴画,照片作者发现后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2004年10月,摄影爱好者王光琪意外地发现

2、,一块道路标志牌上的张贴画是自己的拍摄作品,作品名为“瓷都南大门”,而作品使用并未经他本人同意。张贴画的落款为“景德镇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王光琪得知此标志牌均是委托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制作经营。他试图向半圆广告公司讨个说法,但是被该公司拒绝了。公司认为,王光琪拍摄的是标志性建筑物,不享有著作权,而且公司属于公益广告宣传,不构成侵权。王光琪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摄影作品虽然在拍摄时未征得建筑物权利人同意,但鉴于它是建在公共场合的物体,可以不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所以作品本身并未构成侵犯建筑物著作权。被告虽然是作为公益广告使用,但由于未经作者本人同意,所以其行

3、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复制使用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且公开赔礼道歉,另外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案例:,图为涉案的公益广告牌,侵权行为的种类,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列举以下19种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权行为的种类(续),使用他人作品

4、,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

5、种类(续),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二

6、)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7条、第218条,明确规定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根据情节不同,对犯罪人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只有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害时,才能适用赔偿损失的方法。,1、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与违

7、反合同责任的区别 责任基础不同(合同) 责任形式不同(违约的责任形式?) 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损害事实/违反合同义务),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1)全部赔偿原则:直接和间接损失 (2)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措施,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2、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1)设立行政责任制度的原因 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欺骗了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 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2)八种应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8、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

9、、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3、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设立刑事责任制度的原因 1)情节严重 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严重欺骗了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 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2)主观恶意、态度蛮横、行为猖獗、类似“海盗”,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生产制作行为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

10、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或其他作品的; 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2)销售行为 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案例(一),原告的新浪网与被告的搜狐网均为国内的用户网站,各自向公众提供包括手机图片下载、体育、财经信息在内的经营性网络服务。原告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期间,先后在新浪网上载了涉案的383幅手机图片。在此期间,搜狐网也先后上载了涉

11、案的383幅手机图片。被告搜狐网抄袭新浪网体育频道上载3篇文章:中国队安全飞抵北京首都机场将立即转机飞赴沈阳、F1美国大奖赛排位赛大舒马赫压倒哈基宁再夺杆位、F1美国大舒马赫驾驭法拉利风驰电掣,原告提交了其自行打印的“新浪网被搜狐体育频道抄袭的部分文章页面”,该证据未经公证。原告于2001年11月12日在新浪网上载了“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内地100首富企业家成功之路”表格和“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内地100首富企业家”名单各1份,原告在登载表格时进行了重新编排。被告于2002年1月24日在搜狐网上载了与新浪网相同的表格和名单。 问题:分析本案有哪些侵权行为?,原告的新浪网,被告的搜狐网,

12、原告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期间,先后在新浪网上载了涉案的383幅手机图片,先后上载,原告于2001年11月12日在新浪网上载了“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内地100首富企业家成功之路”表格和“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内地100首富企业家”名单各1份原告在登载表格时进行了重新编排,2002年1月24日在搜狐网上载相同的表格和名单,原告提交了其自行打印的“新浪网被搜狐体育频道抄袭的部分文章页面”,该证据未经公证,原告新浪网体育频道上载3篇文章,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案例(二),原告陈锦拍摄的摄影作品原始森林于1994年7月在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世界自然遗产中国九寨沟画册上发表,该画册在版权

13、页的“摄影”一栏中采用集中署名的方式表明了作者身份,其中包括原告。2001年11月8日,中国旅游出版社开具了有关本案原告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归属证明。 为了配合1998年3月26日地方选题邮票九寨沟特种邮票的发行,更好地宣传世界级自然遗产九寨沟,阿坝邮政局的前身阿坝邮电局于1997年3月18日,与被告鸿纳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鸿纳公司为阿坝邮电局印制“九寨沟票品集”1万册,单价29.8元,总价款29.8万元。合同有效期自1997年8月16日至1997年12月31日。,案例(二)续:,合同签订后,阿坝邮电局向鸿纳公司提供了世界遗产中国九寨沟画册,鸿纳公司选取该画册中的部分图片,独立设

14、计并印制了九寨沟票品集万册。该块版权页截明:“设计:李庆发、姜伟杰、向阳、刘杰、余强”、“监制: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印制:北京鸿纳邮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阿坝藏许羌族自治州邮电局”。版权页所列设计人中前两位为鸿纳公司聘请的美术设计人员,后三位为阿坝邮电局的工作人员。 在九寨沟票品集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截取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并未予署名。在使用时,该专集在首页上截取了涉案摄影作品的三分之一,并在其上印了文字,未能保持该作品的完整性。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鸿纳公司承认因印制涉案专集共取得利润54,462.94元,阿坝邮政局称因发行涉案专集,计亏损119,019元。 问题:试分析本案有哪些侵权行为

15、,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九寨沟票品集,被告鸿纳公司,阿坝邮电局,中国旅游出版社出自版的世界自然遗产中国九寨沟画册,原始森林,原告陈锦,1994年7月发表,拍 摄,表明了作者身份,2001年11月8日,中国旅游出版社开具了著作权归属证明。,提供画册,选取部分图片,独立设计印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截取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并未予署名,在使用时,该专集在首页上截取了涉案摄影作品的三分之一,并在其上印了文字,未能保持该作品的完整性。,周正龙案,“华南虎照”造假者周正龙涉嫌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终于尘埃落定。2008年9月27日,陕西省旬阳县法院历时六个多小时,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

16、作出判决,两罪并罚,判处周正龙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同时返还两万元奖金。,义乌年画老板骆光临大举推出“老虎年画”,他就是当初状告周正龙的骆光临。从他被指年画造假、愤而起诉周正龙,到虎照事件真相大白后撤诉,大家都以为事情尘埃落定了。但是,这位年画老板骆光临的事情还被编进了美国商学院的商业案例,经济学上一归纳,就是:被动炒作抓住商机开发新产品。 2007年10月,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公布了周正龙拍摄的两张华南虎照片,但照片中的老虎是否是活体引起了有关专家的质疑。 2007年11月,网友指证照片里的老虎翻拍自浙江义乌威斯特公司的一张年画。但周正龙和陕西省林业厅信息宣传中心主任关克都一口咬定:骆光临的年画抄袭了周正龙的照片。 2008年1月,骆光临到义乌法院,状告周正龙和关克侵犯名誉权。周正龙拒签法院传票,关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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