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成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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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5-10-29 09:5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学生社团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广大同学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学习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第三条 学生社团根据活动内容和性质主要分为:文化体育型社团、志愿服务型社团和科技创新型社团三大类。第四条 凡我院社团均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由院党委宣传部和院团委负责。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

2、制度,社团活动要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才需要。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注册第七条 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五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2、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发起人必须是品学兼优且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在校学生。3、筹备组要制定出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形式、会员、经费来源和使用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4、聘请一名指导教师。第八条 社团申请登记及成立1、社团登记成立时,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党委宣传部和院团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社团的章程草案;(2)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3)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4)书面申请;(5)

3、主管部门和申请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6)社团申请成立的办理时间为每学年九月份,逾期不予办理。2、上款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人负责填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五份。登记表经盖章核实后,举行成立大会,社团即正式成立。3、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第九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其全称均冠以“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大学生* * *社团”字样。社团组织大型活动必须使用全称。第十条 社团必须进行年度注册1、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年六月份到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登记注册。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本学年度社团活动的总结;(2)本学年度社团的结算报告;(3)社团

4、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4)社团的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意见;(5)社团下一个学年读的主要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2、上款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并存档。3、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注册,将以自行解散论处。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纳入系学生会干部成员。第三章 社团管理及考核第十二条 社团的指导1、社团成立时,必须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进行有效的指导,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的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论证。2、社团也可根据活动需要在校内、外聘请政治觉悟高、学

5、术理论水平高、有专业指导经验的人士担任社团顾问,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的管理1、社团活动由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管理。2、社团举行以下活动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制度:(1)社团跨系联合举办活动;(2)与校外团体、单位和个人举办联合活动;(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4)邀请校外人员开展的讲座、报告等活动;(5)校外的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6)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和学习班;(7)涉及宗教和民族等的活动;(8)接受有关社会赞助和支持的活动;全校性的大型活动; 3、申请举办上述活动者,须视活动规模在一周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的筹备工

6、作。(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等;(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3)指导教师意见及安全措施;(4)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四条 社团的财务管理1、社团的财物归该组织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2、社团财物应有专人管理,详细记录各种形式的收支。管理人员离任时,须在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监督下,向接任人移交所有财物和帐目。3、社团每学年必须公布年度经费收支报告,以便监督。4、社团解散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将财物清单和财物移交挂靠单位。第十五条 社团的考核1、社团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作为社团分类的主要依据。2、社团

7、主要负责人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3、受到法律制裁和学校处分者;4、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5、社团工作不力或财物管理混乱者;6、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者。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社团违纪行为1、逾期不注册,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2、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开展的活动与宗旨不符的;4、违反本条理第十三条规定而开展工作的;5、参与非法活动者;第十七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1、对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参照合作民族师专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2、责令社团暂停活动,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整顿后,须重

8、新申请注册方可开展活动。3、责令解散。第十八条 社团权利1、有按照本社团章程及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2、 有权对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合理的工作要求。3、有提议更换本社团主要负责人的权利。4、有权申请开展或承办符合宗旨及有关规定的大型活动。第十九条社团义务1、必须遵守学生会章程及本条例。2、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领导。3、应坚持本社团宗旨,认真开展活动。第四章 会员及会员证第二十条 社团登记成立后,在第二年注册时应有适当规模的会员人数,负责不予注册。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原则上只限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社团考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入会手续。第二十二条 会员权利1

9、、在本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社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3、对本社团负责人有监督权。4、有权参与本社团管理,出席社团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经费报告。第二十三条 会员义务1、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支持本社团工作。2、自觉维护本社团的名誉和利益。3、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专长。4、参加本社团会议,遵守社团纪律,履行会员责任。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实行会员证制。会员证是会员资格的凭证,会员证由挂靠单位统一办理,由社团进行年度注册,会员必须自觉遵守会员证使用制度。第五章 社团组织及经费第二十五条 社团组织机构。社团一般设

10、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到两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或工作组,负责社团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第二十七条 组织原则。社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十八条 经费。社团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1、社团可根据情况向会员收取一定会费作为活动经费。会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十元。2、社团开展全校性大型活动,可向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申请专项经费。3、社团可通过各种允许的途径筹集一定的活动经费。4、社团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到使用合理,管理严格和帐目清楚。第六章 社团的解散第二十九条 社团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可自行解散。第三十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责令解散:1、会员到不到社团活动应有的规模。2、机构瘫痪,连续一学期不能正常进行活动。3、活动内容严重背离宗旨。4、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处理好善后工作。第三十二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挂靠单位申请,处理好善后问题,同时上报主管部门。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宣传部、院团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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