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课件(第三编 侵权责任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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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 权 法,本学期课程体系:,本学期课程要求:,确保出勤,出全勤可加1-2分,旷课要扣分,旷课1/3不能参加考试,迟到三次算一次旷课。 专心听讲,随时提问。 结合课堂学习,随时写好案例作业。除了案例讨论之外,一个学期还要求50个案例,一个2分,数量分100分,抽取若干案例分析给予质量分,如0.7分,与数量分相乘得出作业分。,第三编 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三、共同侵权行为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五、产品责任(4147条),(一)立法体系 关于产品责任,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体系有多个法律、司法解释文件组成,从立法的早晚依次是: 1、民法通则122条: (1)产品

2、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2)责任人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民法通则意见153条 153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运输者、

3、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此时第三人的原因并不能导致生产者、销售者免责,而只是导致这一结果:即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再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所以在诉讼上,有两种处理模式: (1)并案:受害人为原告,生产者、销售者为被告,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为诉讼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分案:受害人为原告,生产者、销售者为被告;尔后,生产者、销售者为原告,运输者、仓储者为被告。 这一司法解释最终为侵权责任法第44条所吸收。,3、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1)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以及三项免责事由。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

4、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在下述哪些情形下,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A、产品的修理者对其进行改装前是没有缺陷的 B、事故是由外购件存在缺陷引起的 C、产品是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的 D、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的是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5、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 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的缺陷的定义: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6、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4、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 此次侵权责任法第4144条的规定并无新意,只是重复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但这里有一个很容易误解的知识点:即生产者、销售者对外连带责任与内部责任的划分。,(1)对外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生产者、销售者面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此时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使能够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责任。在诉讼上,受害人可以选择将这二人列为共同被告或选择其一起诉,法院此时可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对内责任: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与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与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7、产品缺陷由于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如不存在生产者,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形,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例.小华等10人从发发超市买回嘟嘟食品公司的牛肉罐头一盒,食用后发生群体食物中毒,共花去医疗费15万元,小华将发发超市和嘟嘟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设庭审中查明: 该罐头生产环节不合格,大肠杆菌严重超标。此时,嘟嘟食品公司没有赔偿能力,发发超市辩称自己没有过错,所以没有义务赔偿。 或者该罐头的生产环节没有问题,但超市出售的时候已经过期。此时,发发超市没有赔偿能力,而嘟嘟食品

8、公司辩称责任既然属于发发超市,自己没有义务赔偿 问:分别如何处理?,(二)产品警示、召回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4547条,具有创新意义) 1、产品警示与召回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产品缺陷的一般责任形式)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1)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后来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引致了该条款) 第四十九条 经

9、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仅仅适用于违约责任领域; 惩罚性限额是1倍,且是原价款1倍,惩罚力度有限。,(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处的10倍赔偿金,仍然是原价款的10倍,实际上惩罚力度也是有限的。,例.张三为自己的婴儿购买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一箱,花去300元,后发现含有三聚氰胺导致孩子肾功能受损,花去医疗费8

10、万。此案,依据食品安全法,须赔偿多少? (3)惩罚性侵权损害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特别注意产品缺陷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严格适用条件: 仅适用于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总则并没有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惩罚性赔偿仅仅规定在第五章“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在本法中仅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 仅适用于明知的情形,侵权人重大过失不包括在内;,仅适用于造成人身损害,也就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财产损害并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注意请求权人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其他受害者,如产品的实际使用人、产品缺

11、陷损害波及的人等,只要是受害者都可以依据侵权责任主张惩罚性赔偿; 注意责任主体不仅包括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包括销售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返还,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十倍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怎么计算,只能在适用中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合法权益,侵权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合并处理,因此精神抚慰金不应当计入惩罚性赔偿金中,恶意的产品缺陷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并不妨碍受害人请求其承担精神抚慰金。,57.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

12、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3-57,多)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34.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待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3-34,多)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

13、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4853条),这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这是一项重要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规范处理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以6个条款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处理原则及特殊处理原则。,(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48条是一个引致条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

14、任。 ”此处的指向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76条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表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

15、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则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为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并参考多年来公交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的规定,受害人

16、故意,主要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自杀、自残或者“碰瓷”的情形,这也与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的“损害是因被害人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21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3-21,单)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9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3-69,多)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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