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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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

2、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3、由董事长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4、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以下简 称“提议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5、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提议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

6、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7、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通知公司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8、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

9、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 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

10、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11、。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12、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13、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14、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15、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16、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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