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关务处理技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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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关务操作培训班 -加工贸易业务概念及关务处理技巧,杭州数据分中心,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关务处理技巧,主要内容,主要内容,5,1.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方面存在的问题,(1)保税与非保税货物混淆不清:,企业违规处理,对企业的影响,1.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级降低; 2.补税 3.罚款; 4.停产; 5.企业合法经营信誉受损等;,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

2、管规定,案例简介: 2009年10月,拱北海关对其辖区中山某化学制品公司进行核查,该化学制品公司属于进料加工企业,主要生产皮革制剂,企业仓库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分成保税货物区域和非保税货物区域,海关核查组成员对其财务账册和相关单证进行了核查,并要求企业配合海关核查人员对保税货物进行实地盘点。,1.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方面存在的问题,(2)保税与非保税货物混淆不清案例分享:,案例简介:海关盘点小组按照企业仓库区域对企业保税货物进行盘点,盘点结果出来后,发现企业其中一项保税货物短少了15000公斤,经过企业人员的盘查发现问题出在企业3天前进口的一批货物,由于保税货物区域堆放空间不够,企业仓库人员将该批货

3、物存放到非保税货物区域,对企业的解释,海关要求企业拿出足够的证据,由于企业未实施ERP管理,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批货物属于保税货物,企业仓库管理能够按照海关的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案例分析:该企业的仓库管理已经按照海关的要求对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进行了分开管理,但是由于企业仅仅将这种管理当做一种门面功夫,并未对保税货物的管理重视,因此造成企业后续因为保税货物短少而补税的后果。,1.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方面存在的问题,(2)保税与非保税货物混淆不清案例分享:,8,1.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方面存在的问题,(2)生产环节保税与非保税货物串料:,企

4、业违规处理,对企业的影响,1.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级降低; 2.补税 3.罚款; 4.停产; 5.企业合法经营信誉受损等;,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规定,9,1.2减免税及不作价设备使用的误区,(1)减免税及不作价设备移作他用的风险分析:,企业违规处理,对企业的影响,1.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级降低; 2.补税 3.罚款; 4.停产; 5.企业合法

5、经营信誉受损等;,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监管规定,(2)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案例,案例背景: 2000年11月,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了某食品饮料生产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确认该企业申请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一)条第13项“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

6、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同时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该项目确认书规定“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为“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内容”为“水果进料加工”。 2001年1月至3月间,该企业持上述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了吹瓶机、注塑设备、洗瓶灌装瓶盖三合一机、空气压缩机、液位瓶盖标签检测系统等灌装生产线设备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陆续以外资设备物品贸易方式免税进口上述设备,货物总价值为3,846,032美元。,该批设备属于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设备,1.2减免税及不作价设备使用的误区,案例简介:上述设备投

7、产后,由于果蔬类饮料国外市场销路不畅,该企业没有生产项目规定产品,在未经主管地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将免税进口设备用于灌装生产国内市场销售的瓶装纯净水。,该企业的是否可以把设备用于生产纯净水?是否违规?,(2)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案例,1.2减免税及不作价设备使用的误区,案例简介:2002年4月,某海关在对该企业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遂对其立案调查,并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规定用途使用免税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2002年8月,某海关依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

8、107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补交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应缴税款。,海关判定的依据是什么?,(2)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案例,1.2减免税及不作价设备使用的误区,认定特定免税设备是否被移作他用的标准是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该确认书规定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是“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内容”是“水果进料加工”。申请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应生产果汁类饮料的免税进口设备用于生产国内市场纯净水,属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特定减免税设备,构成“移作他用”,友情提示: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货物进口后,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原

9、来用途使用,为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使机器设备搁置,造成浪费,海关也是允许企业充分发挥其效能的。但一定要按照海关的规定,提前向海关申请,履行有关手续。,(2)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案例,1.2减免税及不作价设备使用的误区,(3)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补缴税款如何计算,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应当补缴税款的,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需补缴税款的时间 补缴税款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税率 监管年限1230 友情提示: 价格: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为准 税率: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相应的适用税率; 需补缴税款的时间:是指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生产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

10、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1.2减免税及不作价设备使用的误区,(4)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补征税款的计算,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监管年限12 补缴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税率 友情提示: 税率: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相应的适用税率;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起始时间:是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已进口时间截止日期:

11、按相关规定计算,2008年11月10进口放行的设备,从11月开始计算, 2008年11月20进口放行的设备,从12月开始计算。,1.2减免税及不作价设备使用的误区,(5)已进口时间截止日期的计算,计算减免税货物补征税款的,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的确定: (一)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税手续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 (二)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货物实际转让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转让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三)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

12、,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应当为减免税申请人破产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认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1.2减免税及不作价设备使用的误区,(1)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法规介绍和估价要求,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法规及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1.3特许权使用费的误区,特许权使用费估价要求,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与进口货物有关,不是,费用的支付是否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国关境内的条件,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按照该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征税,提供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1)特

13、许权使用费海关法规介绍和估价要求,1.3特许权使用费的误区,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与进口货物有关,使用专利方法或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与进口货物有关,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机器、设备,与进口货物有关,(1)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法规介绍和估价要求,1.3特许权使用费的误区,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商标权,附有商标的 进口货物,与进口货物有关,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转售的进口货物,与进口货物有关,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转售的货物,与进口货物有关,(1)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法规介绍和

14、估价要求,1.3特许权使用费的误区,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著作权,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与进口货物有关,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与进口货物有关,(1)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法规介绍和估价要求,1.3特许权使用费的误区,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进口货物的分销权、转售权或其他类似权利,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货物,与进口货物有关,经过轻度加工即可转售的货物,与进口货物有关,(1)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法规介绍和估价要求,1.3特许权使用费的误区,进口货物涉及的下列费用属于单独列明的,经海关审查

15、确认后,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二)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收货人申报的完税价格中已经包含上述费用的,应当予以扣除;上述费用未单独列明的,且海关依据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确定的,不予扣除。 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计入货物进口完税价格。换句话说,除此以外都要计入完税价格。,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1)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法规介绍和估价要求,1.3特许权使用费的误区,(2)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剖析,案例回放:2007年12月某海关到某日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查阅财务账册发现该企业

16、分别于2007年4月和10月向日本母公司支付了38571.89元和21735.91元的商标使用费,合计60307.80元;此外,还分别于2007年2月、8月、11月向日本母公司支付了472525元、183436元和448901元的技术专利费,合计1104862元,以上共计支付商标使用费和技术专利费1165169.80元。,?,海关如何判定该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1.3特许权使用费的误区,经询问企业人员和调阅相关协议、合同,知道是由于该公司在2006年10月9日至2007年10月9日期间,将日本母公司的专用商标用在了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成品内销上,同时这些内销成品还使用了日本母公司的专用技术。 鉴于该企业向日本母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和技术专利费与内销成品直接有关,且企业已经实际支付,海关要求该公司就内销成品所涉及到的上述费用进行补税,企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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