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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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经济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

2、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 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五条 有女职工10人以上的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 第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第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

3、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八条 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第九条 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第十条 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以支持,创造必要条件。第十二条 每年三八国际妇女

4、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除外。第十六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

5、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一天。公司应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适当发放卫生费用。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登、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从事夜班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怀孕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

6、动定额的,应相应扣除劳动定额。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八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二十三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规定期内采取节育措施者,增加产假六十天。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十九条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休息时间高于国家规定天数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按规定给予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

7、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二十三条 对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县级以 上(含县级)医疗单

8、位证明,公司应给予照顾,适当减少其工作量。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每年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的专项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第三章 合同

9、的履行第二十八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信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爱企如家。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严格遵守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第三十条 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所指“公司”为公司本部。第三十三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10、审议通过本合同草案,应有三分之二委员或女职工出席,须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女职工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分别代表公司方和工会方签字。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由公司方代表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三年。双方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三十六条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三份。 公司 公司工会 公司法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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