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行为的性质与可行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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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汔车合格证担保融资 行为韵J :生质与萄行J :生 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勇 在国外汽车金融业务中,汽车经销商用汽车合格证作为担保来获 取融资的现象比较常见。我国的汽车经销商用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在 2 0 世纪9 0 年代也已开始试行,并且进展很迅速,形成了汽车厂商、 经销商及贷款方多赢的局面。只是随后的几年相继在多个省份出现用 假的汽车合格证诈骗银行贷款的事件才引起银行的警觉并导致许多金 融机构不再接受汽车合格证担保,致使汽车合格证融资行为受到很大 的冲击并几乎退出融资市场。但由于汽车经销行业对资金需求量巨 大,汽车经销商在金融机构不单独接受其

2、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后,转 由向专业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并用汽车及配套的合格证进行反担保质 押融资。由担保公司为汽车经销商向银行( 或汽车金融公司) 提供信 用担保模式对银行来说是上了一道保险,但对担保公司来说同样面临 用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引起担保公 司的足够重视。下面,我就对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行为谈谈自己的认 识供同行参考。 一、关于汽车合格证及质押行为的性质 汽车合格证,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载明企业名称、 企业标识、防伪信息,并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的证明性文件。机动 车所有人必须持汽车合格证才能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因 一5 f 洛一 2 0

3、 0 6 中国担保论坛 此,汽车合格证对汽车厂商、汽车所有人及政府对机动车进行管理都是 一个重要的依据性文件。 汽车合格证作为证明机动车整车合格的这种依据性文件是否具有财 产性价值呢?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证是机动车的法定 所有权证书,合格证只是作为汽车生产企业出具并随车配发的证明该车 系合格产品的凭证而存在。没有合格证则该车不能进行销售。合格证不 能脱离与之相对应的机动车而单独进行交易或流通。单的机动车合格 证仅是一纸凭证,仅拥有一纸汽车合格证而无相对应的机动车及机动车 登记证,则该合格证无任何价值。鉴于机动车的财产权利凭证系机动车 登记证,且汽车合格证不能单独进行流通这两方面的因

4、素考虑,汽车合 格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凭证。 我国担保法在质押担保中规定了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两种方式。汽 车合格证作为一种凭证,显然不属于动产范畴,因此不能构成动产质 押。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 让与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将该权利变价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7 5 条规定了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三类:( 1 ) 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2 ) 依 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3 ) 依法可以质 押的其他权利。根据立法

5、本意推定,作为质押的权利需具备以下特 点:一是须为财产权,可以金钱进行估价。二是须具有可让与性,须 有变价的可能。即使是财产权如无让与性,也不能为权利质押的标 的。三是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由于汽车合格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财产权利凭证,因此,汽车合格证“质押”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 质押行为。 另外,从质押担保的价值和功能上讲,质押合同当事人双方用动产 或权利进行质押担保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时 债权人可以变价担保物或担保权利并可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汽车合格 证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凭证,如果离开其所附属的主物汽车,则无 任何价值,将合格证进行质押,当债权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无

6、法将汽 车合格证进行变价并从中得到任何补偿。因此,汽车合格证质押不符合 担保物权的价值目标。 一5 一 二、关于汽车合格证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虽然用汽车合格证作担保物在我国担保法中找不到依据,不 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但不等于其不具有融资能力。目前,经过银行、 汽车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多年的运作,用汽车合格证融资的行为已逐步 规范,操作性也越来越强,其操作方式及流程主要为: ( 1 ) 汽车经销商在合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日 常资金往来结算,同时经销商必须在合作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经销商 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也可是流动资金) 时,需同时提 供开票额度2 0 一3 0 的保

7、证金( 保证金比例可协商) ,银行承兑汇票 敞口部分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 2 ) 银行向汽车生产企业开出承兑汇票用于购买指定汽车生产企业 的汽车,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汽车经销商,收款人为汽车生产商。该 银行承兑汇票使用额度在协议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最好由担保公司或银 行业务人员携汇票与经销商一起到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合格 证移交、汽车生产企业关于合格证唯一性承诺、未经担保公司( 或银行) 书面许可不得准许经销商挂失及补办合格证承诺) 。如经销商的信誉能获 得银行的承认,则可由经销商直接将汽车合格证交银行办理贷款或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手续,不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这种模式就是银行

8、对经销商 的信用必须认可,其放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有部分信用贷款的意味。 其合格证担保措施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丽仅仅是一种监管措施。 ( 3 ) 汽车生产商根据经销商的提车申请,经汽车生产商确认银行 承兑汇票后,按照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发车。汽车生产商发车 后,同时将发车清单传真至担保公司( 或银行) 。发车清单应 明确车型、单价、数量、金额、合格证号码等要素。汽车到达经销商库 存地点后,担保公司与经销商签订汽车质押反担保合同。同时,经销商 将与质押物清单相对应的价值总量足值的汽车合格证( 按汽车购车价格 的7 0 左右进行打折,一般不得超过8 0 ) 交担保公司( 或银行)

9、保 管。担保公司( 或银行) 签收车辆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后,制作 车辆合格证保管清单传真或送交汽车生产商备案。 ( 4 ) 经销商销售汽车的回款进入银行或担保公司指定的专户,该专 一掰7 一 2 0 0 6 中国担保论坛 户归集的资金专用于解付银行承兑汇票( 或偿还借款本息) 。经销商每销 售一辆汽车必须将足额车款存人专户后担保公司( 或银行) 才允许经销 商取回一张相应的汽车合格证( 也可由经销商用新的汽车合格证换回价 值相当的旧的汽车合格证) 。如经销商无多余的库存合格证可换,经销商 只能用等量的现金置换保管在担保公司( 或银行) 的汽车合格证。 在这个过程中,经销商作为销售企业,其目是要获

10、取汽车批发和零 售之间的销售利润;从担保公司或贷款人角度讲,控制合格证就意味着经 销商不能未经其允许去办理机动车登记证和从法律意义上进行车辆处置。 由于汽车合格证与汽车是一一对应关系,具有唯一性,担保公司( 或银 行) 通过与汽车制造商签订协议就具有排他性,担保公司( 或银行) 通 过占有合格证、汽车销售款进入指定专户和定期核查经销商的库存车辆, 就可以在不转移车辆占有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防范车辆非法转移的风险。 因此,由担保公司( 或银行) 监管汽车合格证方式是一种较有效的反担 保措施,按事先设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则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为从法律意义 上防范质物不转移占有可能导致质押合同不生效的风险,

11、担保公司( 或 银行) 可在质押合同签订后办理质押物汽车的交接手续,由担保公 司( 或银行) 派人或委托仓储管理公司驻场管理则更为稳妥。 从操作合规f 生看,汽车合格证融资行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根据私法 自治原则,汽车合格证融资是当事人各方的自主合意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为防范汽车经销企业的信用风险,担保公司( 或银行) 在审查申请 人时一般应掌握以下标准:( 1 ) 申请人为某种品牌汽车的一级代理商, 或达到相当经营规模的经销商,行业经验较为丰富,购销渠道通畅,有一 定的行业知名度和地位,贸易背景真实;( 2 ) 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有 较强的资金实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 ) 申请人对质押物拥有完整的所 有权,没有作过其他抵、质押行为,不存在产权及其他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在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过程中,只要融资企业符合以上 条件,并通过采用汽车合格证监管方式,配合定期核查经销商库存车辆 或派人驻场管理,汽车合格证融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参考文献 李国光主编: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著) ,新华出版社2 0 0 1 年版。 一5 f 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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